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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獨」與「可獨」

現在說有點馬後炮,但在「自決」的說法在數年前冒起開始,我就認為「自決」在中共眼中必定等如「港獨」,打擊只是遲早的事。邏輯很簡單,「自決」就是「港獨」的前提(就算是「自決派」也不會否定「港獨」是「自決」的可能性之一),既然中共要徹底打擊「港獨」,就會由源頭連根拔起。換言之,中共要消滅的不單是「港獨」,更是「可獨」(可以獨立的想法)。這想法與黃子華在棟篤笑《秋前算帳》裡說的一樣,八九年中共要打擊的不單是異見,而是提出異見的本身。

對付「可獨」與「港獨」不同,後者是較清晰明確的政治主張,但前者卻可以有寬鬆而多元的理解。要更徹底(但這種「徹底」可能永不見底)地消滅「可獨」的思想源頭,可以會引發無止的上綱上線,例如今日認為「自決」就是「可獨」,他日可能「自由」也是「可獨」。同理,認可羅冠聰參選資格與否定周庭選舉資格的選舉主任同樣是鄧如欣,而香港眾志的政治主張沒有改變,為何羅冠聰可參選而周庭不能﹖唯一解釋就是中共、特區政府將「可獨」的理解由直接宣稱支持獨立擴張到「自決」,亦決定不再容忍。

「可獨」理解的擴張本身不會對公民權利有打擊,但如果擴張伴隨着權力膨脹,就會形成一種不能抗逆的可怕暴力。權力如何擴張﹖林鄭月娥近日批評法律界不接受「憲政新秩序」,這所謂的「新秩序」就是權力擴張的軌跡。簡言之,中共近年所確立的一套近乎德國右翼法學家Carl Schmitt的一套「政治神學」,以主權的決斷作為憲政基礎。這裡說的「政治神學」並非神學主張,而是一種國家理論與形而上學的平行性,即神學與法學論證同知識概念之間有同一性(參考劉小楓的《施米特與自由主義憲政理論的困境》)。

在這個框架下,中國憲法並非「以法限權」(神創造法律,那麼神又怎可能被其創造的法律所限?),因為「國家意志」是首級,憲法是次級的。因此,代表「國家意志」的中國領導人的思想會被寫進憲法(例如習近平的「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甚至領導人對憲法、政治思想的解說也可以成為法律的一部份。林鄭口中的「憲政新秩序」就是源自這套憲法思想,即對法律的理解不應限於法律條文及慣例的本身(法律界所堅守的普通法傳統),更應該正視中國憲法(包括領導人意志)對香港的影響。

這套「憲政秩序」其實已經存在已久,例如江澤民的「三個代表」也被寫進憲法,官方說法也一直強調《基本法》是《中國憲法》的一部份,新在哪裡﹖這個秩序在習近平手裡變得更積極,例如現時所有執行單位可以直接執行習思想(國家意志),法律條文只是次要。在這秩序下,就算《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未立法的情況下就可以直接透過以言入罪(提出「自決」就被剝奪政治權利)來嚴防分裂行為;「一地兩檢」可以不經《基本法》的修改程序而直接改變其內涵;「八三一」的選舉篩選在未有任何立法下就透過選舉主任來實行。

不難想像對「可獨」的無限上綱很快就會發展成「所有抗爭皆指向港獨」的荒謬推論,異見者將先被禁足於議會(現時立法會內的「自決派」在周庭被取消資格後可見日後難再參選);街頭抗爭的成本與風險將大幅上升,而有「結束一黨專政」作口號的六四悼念晚會也有可能成為打擊目標。最後,「自由」就是「可獨」,所有捍衞自由的都是主權的敵人,這可能就是中共最終劃分敵我的核心,也是Carl Schmitt所言的「政治性(Political)」。

這「憲政新秩序」就是赤裸的權力擴張,亦開始將極權主義的原貌更完整地向全世界呈現。基於這種權(神)力擴張,中共就可以更有彈性地處理任何「可獨」的思想幼苗,配合所有上綱上線的劇本。湯家驊、梁愛詩及譚惠珠等人對法律的演繹,正是順着這憲政理論潮流而走。現時對議員被DQ、「一地兩檢」的批判語言仍在停留在捍衞法治的層次,抗爭的對象仍然是議題為本,但其實中共已經明目張膽地將戰地設定為「憲政新秩序」,而我們卻未有對應的抗爭語言及策略。

黃之鋒在周庭被取消資格後說要做一輩子的異見者。而今問題在,在這種「憲制新秩序」下,主權的力量正消滅所抗爭力量集結的方式與倚靠,那麼我們可以如何聚結異見者的力量﹖我們需要更多新想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