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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子終審如何看「公民抗命」?

終審法院今日就雙學三子判刑上訴,作終極判決,推翻了上訴庭入獄的決定,恢復原審法庭的不入獄裁決,可以平安渡新歲。

就「公民抗命」是否可以被接納作為求情理由,以至成為依法減刑一事,終院有正面的提述,沒有迴避「公民抗命」的法理地位。終院首先承認香港可有「公民抗命」的概念,即是「公民抗命」可以享有法律地位,在乎合相關條件下,可以成為求情減刑根據。

終院籠統地提到一些「公民抗命」的例子,包括如有市民相信某一條法例不公義因而犯法,又或是為了抗議不公義,希望法律或社會作出改變而犯法。因此,終院認為若有市民因受良心驅使而抗命,或因持有真誠信念而抗命,都是法庭可以考慮的犯罪動機。

然而終院沒有一刀切地定義出何種具體事實,才足以令「公民抗命」成為可考慮的根據,因而終院指每件案件情況不同,實際情況亦因案件而異。此外,公民抗命的理想是否可取,法庭不予評價,即法庭對公民抗命的道德價值與政治作用,不予置評。但終院強調「公民抗命」有其必須的內涵,就是必須為非暴力,示威者亦已預料要接受懲罰。

惟就三子案而言,終院認為「不會就此給予太多比重」,其原因是三子並非因《公安條例》第18條不公義而公民抗命,而是抗議政府的憲制改革。由是觀之,「公民抗命」必須是就某條惡法作直接抗命,直接觸犯該條惡法,最後因觸犯該條惡法而被法庭判為有罪,這樣終院成功地收窄了「公民抗命」的事實處境,不接納指桑駡槐式的抗爭行為,列作公民抗命。此外,終院亦將事件行為説成違法兼涉暴力,並不和平。結論是,三子在事件中,行為上並無什麽公民抗命的光環,而終審恢復三子原審的非入獄判刑,乃出於上訴庭的錯誤考慮,與公民抗命的神聖光環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