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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MCA不悔改 死撐被拖糧學校社工為自僱

YMCA不悔改 死撐被拖糧學校社工為自僱

YMCA拖糧一案,今日控辯雙方證人出庭作供,YMCA不悔改,堅持該學校社工為自僱,故《僱傭條例》不適用,不構成拖糧,令人氣憤!以下是審訊概要:

【案件編號】:KTS1924/2018
【控方證人】:學校社工X
【辯方證人】:YMCA協調幹事S

學校社工X指出:
1)合約寫自僱,但是工作性質是受僱,例如上班日子、教材工具均由機構提供,遇突發工作也不能拒絕接手。

2)工作內容包括處理個案輔導、教授德育成長課、入Camp帶活動、帶校內興趣班等等。

3)今個月工作的工資,到下個月底才發薪,每月如是。

控方提交的證物當中,也有一封信YMCA於社工X離職後發出的信件,內容寫明"was employed by"並在其離職時一次過支付過去十二個月的強積金和假期工資。

辯方提出:
1)由於簽約時X已理解到該合約是自僱合約,縱然雙方想法不一,但合約依然生效,而且X也未有提出異議。

2)合約列明之月底支付金額,其實X理解錯條文了,意思並非工作月份,而是截數的月份,如6月工作,截數是7月,則其意為7月底支付。
(合約原文:「甲方於該月截數期前將應得之收益於該月之月底,由乙方直接支付甲方所預先指定之銀行賬戶。」)

3)生產工具等因素較為次要,整體而言雙方是自僱關係,例如工作時間雙方協商。

對於辯方的說法,證人X數度表示不同意,既不同意條文列明的「該月底」意指下一個月,也不同意工作時間是雙方協商制訂的。

辯方證人S接受控方盤問:

1)控方指出S有一定資歷(服務YMCA逾廿年),對於X的職位,到底想請自僱人士抑或僱員。
S表示該職位曾經是僱員,後來改成自僱合約,兩者均可。

2)控方追問既然僱傭或自僱也行,為何給予自僱合約?
S表示自己調職到該中心時,X的職位已是自僱,故沿用,沒有特別原因。

3)控方再追問,既然沒有特別原因,為何又在X離職時,補回全年強積金?

S表示因為尊重X對青年會的投入,希望其未來Career Path有更好的Development,但無損雙方的自僱關係性質。

4)控方問YMCA是否也有這樣對待其他自僱人士?

S表示只有X職位的前一任人士也是同一日補回,又表示補回的假期工資本來是不需要支付的,是尊重其付出而額外支付,強調與X並無僱傭關係。

5)控方再就YMCA在X離職後發出的Reference Letter中的"was employed by"詢問S作何解釋?
S指其他情況的合作關係,亦可在信中使用"was employed by"的字眼,並不影響其自僱關係。

6)控方詢問YMCA的員工數目,得悉其僱員約有1500人,簽署自僱合約則有800-1000人,兩者支付薪酬的分別為何?

S指前者由人力資源部處理,月中結數,假設員工返足全個月,故能月底出糧,若返少了則下月減。後者則由財務部跟進,需整理工作時數再行支付薪酬,故於下個月支付。

7)控方追問,同為日薪員工,為何X的工資不能跟受僱日薪員工一樣,於工作的該月底就支付?

S表示因為X不是他們的員工,等如找人洗冷氣,可以40、60日後支付。S又指出自僱人士不能跟僱員一樣做法,是避免自僱人士走數。

控辯雙方結案陳辭重點:
【控方】表示根據X的工作性質、控制權等因素,與YMCA實屬僱傭關係;
【辯方】則重申X在簽署合約時,理解其自僱性質,而且每周工作日數只有兩天,亦可在工餘從事其他工作,整體而言不構成僱傭關係。

結果:案件將於3月15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二庭有裁決。

對於YMCA所展現的死不悔改態度,我們必須指出:

1)為求甩身 去年補飛今年割蓆

去年暑假,我們揭發YMCA使用自僱合約聘請社工從事學校輔導工作,到其總部抗議,事後他們書面回應,表示不容許以自僱形式聘用的社工提供個案輔導服務,更火速尋找相關人士,補回全年強積金及假期工資,會面態度亦十分友善,Reference Letter所言的 "was employed by"及其相關補償,顯然是補回過錯,重新澄清僱傭關係。

然而,今日有案在身,為求打甩控罪,YMCA竟然在庭上與該學校社工X割蓆,強調彼此沒有僱傭關係,強積金和假期工資竟非其應有的勞工權益,而只是YMCA 「 尊重 」 其工作而額外支付的!

2)營地導師被逼轉自僱 未解決!

庭上得悉,YMCA員工目前有800-1000人簽署自僱合約,當中包括去年初被逼由受僱轉自僱的營地導師,當時他們沒有選擇,只能揀簽署自僱合約,或者執包袱離開YMCA。

到底YMCA以何原則制訂合約,當中又有幾多不合理、不合情的地方?對於營地導師的選擇權利,YMCA又有否尊重?還是依然認為東家唔打咪打西家囉,這是真正的選擇嗎?

3)到底甚麼是尊重

承認錯誤,重新給予去年一群營地導師選擇的權利,讓其不要在離開YMCA或自僱合約上二揀一,才是尊重。

深切反省學校社工這個職位安排,給予其相應的勞工權益,是為尊重及肯定其付出。

S作供時,表示自己是社會工作者,稱呼X的時候,則僅僅不斷說X是服務提供者,又以 「 協調 」 工作安排、 「 合作 」 等字眼來強調彼此不是僱傭關係,只是合作伙伴。其實,S是社工、X又是社工,從甚麼時候開始,社工要搞成咁......

最後,既然YMCA享譽百年,從事的又是青年工作,人誰無過,大眾想看見的,相信是願意承認錯誤,反省改進的機構,而不是砌辭狡辯,隨時割蓆的所謂伙伴,真正的尊重,並非口講的,勞動價值是在你的行動中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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