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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MCA拖糧脫罪 但僱傭關係確立 官稱機構須完善

YMCA拖糧脫罪 但僱傭關係確立 官稱機構須完善

香港中華基督教青年會(YMCA)早前被控拖糧,已離職學校社工挺身作供,指YMCA以自僱合約聘請,每月工資均在下個月底才支付,違反《僱傭條例》,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支付。案件今早於觀塘裁判法院作出裁決,以下為案件詳情、裁決概要以及街工勞工組的回應。

(1)背景

該社工於2016年8月簽署自僱合約,逢周一、三擔任兼職學校社工,工作內容包括處理個案輔導、教授德育成長課、入Camp帶活動、帶校內興趣班等等。

(2)控方理據

縱然是自僱合約,但YMCA與該學校社工實質是僱傭關係,因請病假須出示醫生紙、上班日期及教材工具均由機構提供、遇突發工作也不能拒絕等等。

再者,2017年8月離職時,YMCA一次過補償其過去一年的強積金供款,亦有為其撰寫工作證明,內容包含”was employed by”的字眼。

(3)辯方理據

辯方律師提出該自僱合約是在雙方理解內容的情況下簽署,具有約束力,故《僱傭條例》並不適用。

辯方證人YMCA協調幹事施小姐上庭作供,表示她在職時,該職位已採用自僱合約,她只是沿用上一任的合約。她又表示該列明”was employed by”的工作證明及補償強積金供款乃出於情、為對方仕途著想,希望她未來有更好發展,並強調該學校社工為自僱人士,與YMCA並非僱傭關係。對於拖糧的指控,她指出YMCA對於受僱員工及自僱人士的支薪安排並不一樣,由於她是自僱人士,根據機構系統於下個月底支薪。

(4)法庭裁決

裁判官指出辯方的解釋不合情理,即使希望雙方關係更好,也毋須採用”employed”的字眼和補發過去一年強積金供款,再者,機構過去從未為其他自僱人士補發強積金。裁判官認為辯方證人的供詞不值得相信,拒絕接納。反而控方證人直接、沒有迴避、沒有矛盾,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對於該社工與YMCA是否僱傭關係,裁判官基於其沒有控制權、請病假須出示醫生紙、毋須承擔財務風險、器材由YMCA提供等因素,裁定該社工為YMCA的僱員!

然而,YMCA是否故意及無合理辯解下拖欠工資,裁判官則認為,事主於2017年11月到勞工處投訴,而YMCA較早前已補發僱員補償,加上YMCA為慈善機構,相信並非故意。

因此,裁判官裁定罪名不成立。但案件基於YMCA自招嫌疑,故拒絕其訟費申請。

雖然罪名不成立,但裁判官亦有指出YMCA的日薪僱員可以當月出糧,反映準時出糧並非不可行,機構系統須完善,避免相同情況再度發生。

(5)街工勞工組的回應

近年不同行業僱主為了逃避責任,紛紛採用自僱合約推卸勞工保險、假期工資、強積金等僱員保障,自僱風潮早已殺入本應以人為本的社福界,連學校社工都不能倖免!涉案社工因為自僱合約,每月工資要等到下個月底才發放,令人憤怒!當案件告上法庭,YMCA枉為享譽百年的機構,竟然在庭上堅稱該學校社工與YMCA並無僱傭關係,堅持她只是自僱人士!

5.1 遇抗議急補飛 庭上矯情不可信

根據法庭裁決,YMCA代表的供詞不值得相信,因為若只是出於情和為事主未來仕途著想,根本沒有必要補回全年強積金,過往YMCA亦未有為其他自僱人士作出相同安排。

YMCA當時何以補回全年僱員補償?記得去年暑假,街工勞工組揭發YMCA要求營地導師簽署自僱合約,由受僱人士轉為自僱人士,若不簽署就得離開YMCA,緊接再揭發YMCA有駐校社工是自僱合約受聘。當時我們多次到YMCA總部及營地抗議,及後他們作出書面回應,表明不容許以自僱形式聘用的社工提供個案輔導服務,更火速尋找相關人士補回全年強積金,並在Reference Letter列明"was employed by"的字眼。

YMCA是遭遇抗議後「補飛」,抑或庭上所講出於情?答案顯而易見!最令人憤怒的是,事隔半年,YMCA上周仍在庭上堅持與事主並無僱傭關係,公然推卸僱主責任!

5.2 自僱尚餘一千人 營地導師無得揀

庭上得悉,YMCA目前仍有800-1000人簽署自僱合約,當中包括去年初被逼由受僱轉自僱的營地導師,當時他們沒有選擇,要不簽署自僱合約,要不執包袱離開YMCA。YMCA至今仍以自僱合約聘用他們,未有提供《僱傭條例》要求的勞工保障!

今次案件為社福界敲響警鐘,即使這次YMCA脫罪,但裁判官已裁定雙方為僱傭關係,並非自僱人士!不管是YMCA抑或其他社福機構,街工勞工組提醒大家,毋忘初衷,再不改善勞工權益,承擔責任,落實真正以人為本的勞工政策,咁下一單,隨時輪-到-你!

勞動有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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