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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香港01》商榷︰評海外法官任命不宜借題發揮

與《香港01》商榷︰評海外法官任命不宜借題發揮

文:法律界基層工人 - Charles

香港 01由特首建議任命兩名終審庭新海外法官起題,帶出有關外籍法官任命規定的問題,並提出是時候討論有關的檢討修訂。儘管文章內引用了當日草擬《基本法》過程中的部份討論,但藉由評論兩名分別來自英國及加拿大的法官的背景,而論斷她們以至其他外籍法官的存在與「司法環節落實港人治港」的關係,不但使文章的立論過程顯得相當粗糙,甚至混淆了由《聯合聲明》、《基本法》,到本地立法各層次中有關特區司法權設計的不同討論。

01 的文章不知是有心或無意,竟隻字未提《基本法》有關海外法官絕不可忽視的第八十二條,其下半部規定︰「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根據《基本法》,司法制度內有兩類性質、背景皆不相同的法官,一種是第九十二條所指,基於「本人的司法及專業才能」,「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的法官和司法人員,另一種是第八十二條下由終審法院根據需要,從其他司法管轄區「邀請」並參加終審庭審判的海外非常任法官,也就是兩名英國及加拿大法官來港參與司法工作的情況。

01 文章多處以「本地」「外籍」給法官劃線區分,又暗示任命外籍法官時沒有顧及他們對中國法律體系的認識程度,乃至他們的「中文水平」,若果要求他們在「香港複雜的法制環境下」要「恰如其份地貢獻所長」,反而不切實際。基層工人很難想像,會從一個自我期許要「鼓勵有建設性的互動和交流」和「推動社會進步」的網媒上,讀到如此赤裸地煽起種族國籍議題的編輯評論(而非讀者投稿或專欄文章)。先不論司法機構內完全不乏持有「外籍」但在香港生活工作多年、早而在我們這城市落地生根的法官、裁判官,他們除了精通法理,對本地民情以至中文的掌握,完全不輸給本地法官(反之,連中文判詞也寫得辭不達意的黃皮膚黑眼睛「本地」法官其實不在少數);即使是本地三大法學院中,精研中國法律理論與實務的不同國籍教授也不乏其人。在「一帶一路」已成中國國策、四方學者紛紛「以華為師」的今天,竟還有人堅持以膚色國籍,作為判別法官學識才能的標準,實在令人震驚。

即使按照 01 的思路,為了吸納更多「本地」司法人才而要檢討修訂相關規定準則,但正如前文所述,當觸及到終審庭的海外非常任法官時,那可不是單憑自創一把「認識中國法律」的標尺去量度各級法官就可以解套,因為除了有《基本法》第八十二條關於任命海外法官的授權外,還有《聯合聲明》附件一當中鄭重宣示的對港基本方針政策,即包括「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換言之,根據中央收回香港時的基本方針政策,作為香港最高級法院的終審庭,必需包含與香港或者中國並無關連的海外法官團。事實上,中、英、港之間就曾為終審庭海外法官的問題角力一番,激烈程度甚至遠超 01 文章所談到的起草《基本法》過程。

九十年代初,中英開始就終審庭問題談判,包括期望能在九七年主權移交前在香港設立終審法院,而兩國亦透過聯合聯絡小組訂立了「四加一協議」,即將來終審庭五名主審法官中,應有起碼四名常任法官,最多只有一名海外法官,但香港不少法律界人士(包括兩個法律團體)擔心,終審權一下子從享負盛名的樞密院轉移到一個大比例由本地法官組成的終審庭,將會損害人們對香港終審司法的信心。儘管當時的立法局只有十八名直選議員,但由法律界議員葉錫安動議、要求按《聯合聲明》及《基本法》靈活邀請海外法官參與終審的動議,仍獲得民主派及部分委任議員的支持而通過。

四年後,立法局在換屆並引入「新九組」前再次審議終審庭問題。由於九一年的立法局動議變相對中英協議投不信任票,提早成立終審庭無法實現,港英政府在九五年提交的終審庭法案,仍以「四加一」為藍本。大律師公會表態反對法案,但律師會則接受,另外有十一名本港御用大律師聯署支持草案。立法局終於通過法案,成為《香港終審法院條例》,並由九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某程度上,當日反對「四加一」者對於終審庭聲譽的擔憂,起碼至今仍未成為事實。即使由本地法官佔多數的終審庭屢經體制內外的衝擊,但裁決的質素整體上仍獲國際信任,甚至有部分案例成為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教學範例;另一方面,票數上不具影響力的海外法官,則憑藉其司法經驗及法學識見,在聆訊過程或判辭中屢有貢獻。最明顯的例子,莫過於在「鄭經翰 對 謝偉俊」這宗誹謗法中有關「公允評論」(Fair Comment) 的經典參考案例,正是由李啟新勳爵 (Lord Nicholls) 主筆判詞。

就事論事,以香港司法制度自九七年以來的發展情況,所謂海外法官會不諳「國情」、不切合今天香港法制現實的指責,根本難以成立。我們更不宜以香港非華裔法官的人數與比例等為準,輕率判斷本地司法有否「港人治港」。正如前述,香港的人口組成本來就包括非中國籍、但在香港生活工作多年的「外籍」人士;更重要的一點是,香港作為根據《基本法》繼續運行普通法的地方,保留本地司法體系中的普通法色彩,任命法官時不分族群擇優選用,反而是最切合「港人治港」初衷、最有效維護「一國兩制」的方式,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香港的法制能持續吸收各地進步法律理論的養份,使香港的法律制度繼續改進,更加公平,更為世界各地所信任推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