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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闡釋:一地兩檢8/4法案委員會問答

#議會闡釋:一地兩檢8/4法案委員會問答

不知從何時起,剪「爆SEED片」成為香港政治人物網絡宣傳的指定動作,電子傳媒和文字記者的報導,往往也只會捉住一兩句金句。其實,議會辯論是團隊工作,唔爆SEED的細緻質詢往往更值得細聽和跟進。因此,專頁除了(不能免俗地)繼續貼朱凱廸的爆SEED片外,也會開始這個新欄目「議會闡釋」,跟讀者牽出重要會議/議項的討論脈絡。

由葉劉主持的西九龍一地兩檢法案委員會,已被迫進入「逐條審議」的階段,4月8日的會議,前半繼續討論「詳題」,後半開始討論「弁言」。葉劉急於進入「逐條審議」,是因為西九龍一地兩檢本身屬大是大非,大律師公會認為條例根本違反《基本法》,葉劉就偏偏要進入細節討論,減少議員就大方向質詢政府的機會。議員如何見招拆招呢?

第一個討論焦點,是從西九龍「內地口岸區」的座標,傾到中港權力關係。朱凱廸(第一節1:38:04),陳淑莊(第二節0:56:52)和譚文豪(第二節01:22:47)先後聯手進攻這點。

特區政府說,一地兩檢以三步走的方式進行,第一步是和大陸政府簽《合作安排》,第二步是人大常委會通過《合作安排》的「決定」,第三步是香港本地立法。幾位議員不約而同發現了一個問題,本地立法中政府準確地列出西九龍高鐵站內地口岸區的座標,但不見於《合作安排》和人大常委會「決定」,那條例提出的座標,是否不屬於《合作安排》和「決定」的一部份,可由香港立法會議員提出修訂?因為議員質詢,政府才首次披露,條例提出的座標已經按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交由國務院審批。

但問題來了,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區政府除了國防外交歸北京管,其他事務都應自治,那麼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的「決定」,香港是否必須跟從?抑或可以自行決定?政府最終也沒有回應立法會能否修訂座標的問題,個波又射番畀黑哨主席梁君彦,到時佢大石壓死蟹否決所有修正案,政府也可逃之夭夭。

第二個討論焦點與第一個相關,於第二節01:04:20由朱凱廸提出。律政司在過去的會議中確認了兩點,一是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並不是香港政府必須執行的「命令」,二是「弁言」加入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作為法庭理解條例的輔助資料。

好了,現在大律師公會多番聲明指出,一地兩檢條例違反《基本法》多條條文,包括18條,司法覆核在所難免。然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自我宣布《合作安排》符合《基本法》,當政府把「決定」放入條例的「弁言」,成為理解條例的資料,那是否未審先被人大常委會屈機?再進一步問,《基本法》是否同樣約束人大常委會針對香港特區的行為?如有違反,香港公民/中國公民有沒有任何渠道扭轉?

律政司引用中國《憲法》回覆,人大常委會是最高權力機關,亦有解釋法例的權力,即是大晒。這似乎已經預視了,在香港以司法覆核挑戰西九龍一地兩檢條例的結局。

討論中還問出一個新資訊。陳淑莊在第一節1:20:50提出,《合作安排》哪些條款適用於一地兩檢條例,律政司代表在回應時首次提出,《合作安排》中除了3、4、7條外,1、2條也是經條例落實的。不過整條條例並沒有明確指出,律政司將以書面解釋。

PS:4月10日開了另一次法案委員會,開始了條例1、2、3條「釋義」部分的審議,星期五繼續,完成後將一併綜合,繼續「議會闡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