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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台港兩地罷免立法機關成員方法看主權在民的實踐

從台港兩地罷免立法機關成員方法看主權在民的實踐

【原文刊於《城大月報32.2》】

日前,台灣時代力量黨主席兼立法委員黃國昌的罷免案連署逹到第二階段門檻,敲定會在12月16日舉行投票。本文主旨並不是探討黃國昌的個案,而是希望藉此事引起的社會討論,比較台港兩地罷免立法機關成員的方法,從而探討哪個方法更能體現主權在民的概念。

首先,我們必須要了解兩地的方法,看清楚法律條文。在台灣,罷免立法委員的權力來源是憲法。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17 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1],而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節[2]也有提及罷免立法委員的方法。經過去年底的修正案,罷免流程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提案,需要被罷免人選區中的1%選舉人提案;第二階段為連署,需要被罷免人選區中的10%選舉人連署,並在60天內完成;第三階段為投票,需要被罷免人選區中的25%以上選舉人投票,且同意票需超過不同意票。[3]

在香港,罷免立法會議員的權力來源是《基本法》。根據《基本法》第7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二)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三)喪失或放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務人員;(五)破產或經法庭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行;(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七)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4]簡單而言,除了患嚴重疾病、破產和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等硬性規定外,罷免的方法是需要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議員通過。

其實,兩地的最大分别在於罷免權在不同持份者手上。台灣的罷免立委權在人民手上;香港的罷免立法會議員權則在立法會手上。當然,可能有評論會認為立法會是經過投票產生,有民意授權,有權代市民行使罷免權。但是,先不談香港的立法會不是經全面普選產生,退一步來說,筆者認為即使香港的立法會是經全面普選產生,有真正民意授權,也不應擁有罷免權。原因是所謂的議會絕對多數(即出席立法會會議的三分之二議員)並不是被罷免議員的權力來源。誠然,被罷免議員的權力來源是投票給該議員的選民。如果議會絕對多數有權罷免議員,變相是剝奪了投票給該被罷免議員的選民的政治權利,實為多數人的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舉個例子,如果建制派手握議會多數,便可以動輒罷免民主派議員。但倘若是台灣的罷免法案,即使民進黨擁有議會多數,甚至是擁有九成的議席,也不能在國會內罷免任何一名立委。哪怕你的政黨只有一個議席,也不用害怕大黨,被大黨「大石砸死蟹」。因此,這方法較能保障少數和弱勢的聲音。

此外,台灣的罷免方法更能體現主權在民的概念。根據三民主義,民權也者,以人民管理政事,便叫民權。[5]在台灣,代議士由選民投票授權產生,而罷免代議士的權力也交由該選區投票決定,亦即罷免權是在投票給他的選民手中,正好體現主權在民的概念,罷免權不會被代議民主制所剝奪。而在香港,雖然代議士由選民投票授權產生,但罷免代議士的權力卻交由立法機關投票決定,人民的罷免權被代議民主制所剝奪。

最後,在實行半民主制的香港,很多規定看似合理,符合民主原則。但是,實情是違反民主,剝奪民權。一直以來,香港主流的政客都看不起台灣的政治,認為台灣的議會十分低層次,整天打架,是「暴民政治」。但是,今天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哪個政治制度更尊重選民!如果我們不釐清民主及民權的概念,又談何爭取民主、爭取雙普選呢?

註:
[1] 中華民國憲法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3] 【懶人包】選罷法修法 7 重點!4 張圖教你未來如何割掉「爛委」
[4] 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體制
[5] 孫文,《三民主義》(台灣,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4) P.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