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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騷亂案】質疑非誠實可信 控方指被告盧建民證供「不值得任何比重」

【旺角騷亂案】質疑非誠實可信  控方指被告盧建民證供「不值得任何比重」

第三被告盧建民(資料圖片)

(獨媒特約報導)2016年農曆初一晚至初二凌晨的旺角騷亂,梁天琦等5人分別被控非法集結、暴動及煽惑暴動等多項罪名。控辯雙方在上星期已完成舉證,控方今天續就三名涉及身份爭議的被告作結案陳詞,指影片能顯示被懷疑是被告的人士作過暴力行為,唯一要陪審團考慮的是片中人是否就是被告。控方提及第三被告盧建民的證供時,指他不是誠實可信的證人,陪審團可以不用理會其證供,更不值得任何比重。

控方指影片確認暴力行為 唯一爭議該男子是否被告

第二被告李諾文被控在砵蘭街參與暴動。控方指被懷疑是李諾文的男子在人群前排作出挑撥性、侮辱警察的言行,如「收皮啦!」該男子又和應第一被告梁天琦和黃台仰的發言,如「聽到未呀,戇鳩仔!」、「玩大佢呀,屌你!」在對峙期間仍然手持盾牌。黃台仰發出「3,2,1,去」指令後,該男子跟隨指令,用盾牌抵擋警方。控方認為陪審團不難裁定該男子和其他被告一樣干犯暴動罪名,但是值得爭議的是,該男子是否就是李諾文本人。

控方認為,陪審團可考慮拘捕李諾文的警員方偉祺的證供。方偉祺供稱在現場警誡下,李諾文招認:「阿sir,我淨係揸住個盾牌頂住啲警察咋,其他冇野做過。」控方又向陪審團展示李諾文被捕後在警署拍的大頭照,和影片中該男子拉下口罩時的樣子,示意陪審團比對兩人的輪廓是否吻合。

盧建民被控在砵蘭街參與暴動,他曾供稱,不認識本土民主前線,當晚是獨自行動的「毒L」。盧又稱,他被警員陳保華誤會投擲物品,為免再有警員誤會他,於是退往人群後方,因此片段中向警員投擲物品、衣著跟他一樣的男子,並不是他本人。控方強調盧建民的證供是不可靠的。

控方提及盧建民拍攝的影片中,當有穿著本民前藍色外套的人向盧說,現場有警員表示「出一檔捉一檔」,盧隨即追趕該警員。控方質疑,若果盧真的單獨行事,為何會有一個不認識的人跟他說話,而且「出一檔捉一檔」此話跟本民前的facebook 呼籲帖子內文那麽相似,盧聽罷亦有作出反應。

盧建民早前堅稱,在多段影片中,向警方投擲物品的男子,雖然衣著跟他一模一樣,但並不是他本人。控方指原因是,盧建民供稱他去了人群後方,所以不能夠承認該男子就是他。

控方又指出,盧建民處理手機的手法耐人尋味,指在手機被檢獲後,一般會關掉並放入貴重財物袋封存,手機內的檔案理應不會被刪除。但盧供稱在今年3月從控方取回手機後,發現只剩下10段影片。

控方質疑盧不肯交出手機,是因為有某些影片顯示到他不是身處大後方,而是在前方指罵警方。控方認為,若果手機內真的有在大後方拍攝的片段,便可大力支持盧的證供,但他從來沒有找相關專家求助和查問,反而不知為何急急將手機賣出,令人無法查看。

控方續指,盧建民拒絕合作,讓控方找回該手機。當控方問到盧將手機賣到哪間店舖時,盧支吾以對,只說在深水埗,但稱不記得是哪一間店和哪一條街道。控方直指是有所隱瞞。

控方遂認為陪審團可以不必理會盧建民的證供,「他的證言是不值得你放任何比重落去。」控方又提到,若果陪審團接納曾11度向警方投擲物品的人就是盧建民,便可裁定他干犯暴動罪;即使該11次的投擲不完全是由他作出,只要能證明任何一次投擲物品的人是他,便可判他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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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被告林倫慶(資料圖片)

控方指被告林倫慶畏罪逃走 報刊辦督察證供可信

第五被告林倫慶被控在亞皆老街、山東街、花園街參與暴動,共涉及三項暴動罪名。控方指他在亞皆老街投擲水樽和木卡板;在山東街投擲磚頭;在花園街投擲磚頭及將車輪投入火堆中。

控方指林倫慶事後被上門拘捕時,有作出口頭招認:「阿sir,我嗰晚有落旺角,我見人執起地下磚頭掟,我咪跟住掟。」及後在警署進行的錄影會面中,林倫慶再度作出招認,指自己在亞皆老街拾起地上的樽然後投擲。

控方提及,林倫慶曾畏罪逃走。拘捕林倫慶的警員曾供稱,林被帶到保安更衣室調查期間,曾嘗試逃走,林被制服後回應:「阿sir,我因為驚,一時衝動,想走姐。」

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督察葉志成早前作供,稱在案發前曾兩度遇見林倫慶,案發後從新聞片段中認出林,遂向警方舉報。控方形容葉志成是可信性高的證人。在第二次見面時,葉曾向林說:「hello,又係你呀?」林回應:「又係我呀。」控方認為,若果葉志成不是認識林的話,葉不會在見到面時向林說話;而林不認識葉的話,亦不會回應葉。因此葉志成對林倫慶的外貌有一定認知,陪審團可以相信葉從影片中認出的就是林倫慶。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續審,屆時將由辯方作結案陳詞。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