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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的權力?誰的特權?

誰的權力?誰的特權?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近日向毛孟靜、陳志全、范國威及區諾軒4位議員發出公開譴責信,指他們在審議《國歌法》的政制事務委員會及一地兩檢法案委員會會議期間,阻撓保安執行職務,行管會同時「提醒」全體議員,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任何人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屬違法,兼任行管會主席的梁君彥更稱日後若有立法會職員受傷,不排除報警處理。究竟權力及特權法是否可令議員有刑事責任?

《特權法》於1985年首次制定,立法原意是要確保議員能履行職能,並維護立法機關的尊嚴。《特權法》條文保障了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中享有言論及辯論的自由,而不被民事或刑事起訴;出席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會議時,可免遭逮捕;有權命令證人列席作證或出示文件(雖然大多被vote down…)。

不過議員的免刑事起訴保障,只限於言論,而不包括行為,故此黃毓民在立法會掟杯便於一審被判普通襲擊罪成。然而,現時大部分的議會抗爭本身並非違反法例的行為,過往委員會主席只是根據《議事規則》將議員驅逐出會議室,為何保安有權力行使暴力,把議員抬離會議廳,議員反抗卻被威嚇會犯上刑事罪?

前年「長毛」梁國雄在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律政司據《特權法》第17(c)條控以藐視罪,案件於今年3月初判決,裁定該條文不適合用來控告議員。行管會引用《特權法》第19條,指議員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保安即屬違法,說法未免武斷,更有甚者,是以刑事檢控之名引導輿論,顯然已超出行管會負責立法會行政管理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