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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速報:梁天琦等5人旺角暴動案

法庭速報:梁天琦等5人旺角暴動案

文:K
編:G、法律界基層工人 - Charles

2016年農曆新年旺角騷亂,梁天琦等5人分別被控「非法集結」、「暴動」及「煽惑暴動」等多項罪名。經接近三天退庭商議後,陪審團作出裁決。除了早前梁天琦已承認一項「襲警」罪,梁天琦亞皆老街「暴動」罪名成立,D3 盧建民砵蘭街參與「暴動」罪名成立,其餘被告及控罪不成立。

陪審團一致裁定:D1 梁天琦砵蘭街「煽惑暴動」罪名不成立。換言之,陪審團並不接納梁天琦之前的行為屬於「煽惑」,就算在參與暴動方面未達裁決,但確立他並沒有「游說、慫恿、影響、激發」群眾在砵蘭街做出暴亂行為。

判刑考慮

陪審團以商討的方式作出了有關於事實及定罪的裁決,其間詢問過「意圖」及「動機」的差別;其後將由法官處理定罪控罪的判刑。法官會參考過往判刑、相關法律、罪案的性質、被告個人背景、動機等。

區域法院只能判處 7 年以下的監禁刑期,而高等法院則無此限制,有權判處「暴動」罪的最高刑罰(10 年監禁)。一般來說,由控方決定在那個法院審理較為合適。高院大致上要和區院一樣,參考過往類似罪行的有約束力判決或者量刑,但由於前述高院原訟庭可就「暴動」案處以較重量刑,對此方面的法律也影響深遠。

按英國過往案例,法院會考慮暴力的程度、暴動的規模、是有預謀還是突發,以及暴動參與的人數(R v Pilgrim)。而「暴動」罪本身涉及與多人共同行事,因此英國法院曾指出法院在量刑時不會只考慮單一被告的作為,而需要考慮被告與眾人共同行事之下對社會安寧帶來的影響(R v Caird)。

例如,在許嘉琪案中,法官就作出以下的考慮:「從本案的情況來看,毫無疑問這班暴徒是衝著警察而來的。參與的人數絕非少數,至少有 20、30 人;他們使用的暴力也絕對可以對警察造成人身傷害。」

就「暴動」的控罪,之前已有判決的案件均為區域法院案件。許嘉琪案中,三人分別丟玻璃、竹枝,無人因此受傷,他們被判 3 年監禁。楊子軒案中,楊子軒、羅浩彥及連潤發,一人因 19 歲被判入教導所,另外二人因積極參與(一人掟磚)而判監 3 年。楊家倫案中,被告被控「參與暴動」及「縱火」燒的士,判監的起點為 5 年,最終判 4 年 9 個月。鄧浩賢的被控案情則涉及掟磚、搖鬆燈柱等,量刑起點為 5 年,因患有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及認罪,減刑至 2 年 10 個月。

刑事程序

D2 李諾文及 D4 林傲軒在砵蘭街「參與暴動」罪名未達大比數裁決。另外,D1 梁天琦在砵蘭街「參與暴動」罪名則未達大比數裁決。就此,法庭將於 6 月 11 日上午安排提訊,將會由控方決定是否申請重審未有裁決的控罪。

法官另外押後至下星期一(5月21日)上午處理梁天琦、盧建民的求情。盧建民擔保被取消,需還柙候判;林傲軒則獲批保䆁候判。

就旺角「暴動」事件,警方拘捕逾 90 人,逾 30 人被控,控方分成多案於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審理。各案件涉及不同案情,法庭按事發時所指控的行為、案情、被告的個人背景等判刑。資料顯示,被告被判入獄 2 年 10 月至 4 年 9 月不等,亦一人因年輕被判教導所。

「暴動」中還有另外兩人容偉業及袁智駒被控一案,已排期於 11 月在高等法院開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