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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蠔灣……動物園?

小蠔灣……動物園?

原文原貼在面書,現略作修改

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於3月29日將小蠔灣分區大綱草圖(編號S/I-SHW/1)刊憲,公眾人士可在兩個月內給出意見。一般理解及按當局的說法,這圖則是不涉研究中的填海區域,更大的作用是在於規範港鐵在小蠔灣車廠現址上蓋興建大型樓盤的項目規模。然而,草圖的《土地用途表》在「政府﹑機構或社區」及「綠化地」兩種土地用途類別上,明示「動物園」用途為表中「第二欄」眾多用途之一,是「須先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可能在有附帶條件或無附帶條件下獲准的用途」。簡單而言,無論是政府當局自己又或其他業權人(倘若有),是可以向城規會申請在上述兩種土地用途地帶上「搞」動物園,是否批准則在於城規會的決定。

那麼「動物園」在規劃署/城規會的定義又是什麼呢?按城規會網頁的經修訂的「法定圖則詞彙/概括用途釋義」所示,「動物園」是「指用作飼養動物和雀鳥以達到保育目的或公開展覽而不論入場是否收費的地方」。這同我們一般認知的分別不大——除了是否能達到「保育」的目的,未必能一概而論。

我們繼而查閱了大嶼山的多幅大綱圖,發覺除小蠔灣外,以下四幅圖的《土地用途表》也有「動物園」,分佈如下:

  • 鹿湖及羗山S/I-LWKS/2 「政府﹑機構或社區」地帶
  • 梅窩邊緣S/I-MWF/10 「康樂」地帶
  • 東涌市中心地區S/I-TCTC/22 「休憩用地」地帶(是在第一欄「經常准許用途」)
  • 大澳市中心S/I-TOTC/2「康樂」地帶

值得指出的是,除了「動物園」外,大嶼山的其他圖則的《土地用途表》,間亦列出諸如「動物寄養所」以至「動物檢疫中心」等和「動物管理」有關的用途,它們的意思可參考下表:

TPB animal

綜上可見,「動物園」不必然列在大嶼山的規劃圖則《土地用途表》上,應有其個別原因及考量。小蠔灣的草圖在「政府﹑機構或社區」的《土地用途表》亦列出「動物檢疫中心」在第一欄及第二欄(在第二欄尚有「動物寄養所」),看來似想提供極大彈性在可能需要的「動物管理」用途。

但為何會把「動物園」這個表面看來有點out的土地用途,作為一個不會排除的可能性放在一張全新制定的大綱圖上?是為了一旦需要土地用作「動物管理」時可以更為完備,不會在技術上出現限制,還是另有因素?這不期然讓人想到上屆政府在2014年成立的「大嶼山發展諮詢委員會」拋出眾多爭議性建議,並寫入2016初發表題為《大嶼山 全民新空間》的諮詢文件,當中有「水口動物農莊」的建議。在後來進一步官方報告中(指去年六月發表的《可持續大嶼藍圖》),這項建議並沒有被具體地提起。

究竟「動物園」在小蠔灣是怎樣的預留土地用途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