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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香港只剩下合法性

當香港只剩下合法性

自納粹「合法」地篡奪威瑪德國,法學便出現合法性(Legality)與正當性(Legitimacy)之爭,經久不息。

後人批判威瑪德國的法治,標榜「價值中立」,只求維護秩序,不問政治動機。看似公正,卻忽略了法治背後必須有政治價值。

因為當威權「合法」取得權柄,法律為其所用,只重「合法性」的法治,除了臣服,抗拒無從。

「我告訴你們,一旦我合法地獲得政權。。。許多政治領導將合法地離開。」

希特拉

「(納粹/共黨)進入合法性的大門之後關閉此扇大門,那些在門外猛敲大門的政治反對黨,則被當作普通刑事罪犯。」

卡爾.施密特《合法性和正當性》

作為公法巨擘,施密特點出法律不只有表面的功能,背後尚有價值為規範,例如「國家權力來自人民」根本不是法律用語,而是何謂正義的政治決斷。

「按照法治原則,立法機關本身有著天然的優勢。。。(立法與行政)兩方面共同起作用,很容易將這種優勢變成一種不受約束,不受監督的專制主義。」

卡爾.施密特《憲法學說》

若法律徒具表面,沒有是非對錯的根本決斷,看似平等地對待不同政見,但納粹和共黨都拒絕憲政限權,法律不過是他們攫取權力的緣飾和手段。

當他們得勢,坐擁立法與行政,「法治」只能因循而淪為其工具--因為一切都是「合法」的。

《合法性和正當性》本來是施密特反納粹,反共黨的「神預言」。但當警告成真,納粹獲勝,施密特便成他批判的對象,唯命是從,無力與抗,變節淪為納粹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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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西九法院和高等法院,親聆郭偉健和彭寶琴法官宣判,都引用英國法官的話,拒絕任何政治背景的辯護:

一、背離多元文明社會的互相尊重和對話;

一、防止法律掌握在個別政見的人手中,對個別政見的人有利;

三、社會總有一些真誠而固執的人,將其意願強加於社會其他人,法律不能容忍。

(大意)

嘗蒙識者見告,諸官判案雖重,但學養亦嚴,所援引的法官判辭,皆屬公道灼見。

故筆者立誓在有生之年,如有法官援引那些英國法官的話,對付香港政府,恢復一眾 DQ 議員的資格,筆者願意 90 度鞠躬,真誠地向該位法官謝罪道歉。

以上絕非轉移視線。掌權者不就是「一些真誠而固執的人」?他們真心覺得自己為香港好,不惜「背離多元文明社會的互相尊重和對話」,「將其意願強加於社會其他人」。

我們已受傷幾十年,能否尋找司法救濟?不可以,他們已掌握國家政權,已「合法」對取得暴力的壟斷。

啊你在談韋伯的定義?不可以,法庭不容許「走後門」,不會加入政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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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保守派每每援引拉茲,傾向「合法性」的他對法治立下較窄定義,認為法治不涉民主等其他正義。

然而脫離背景的挪用橘化為枳。英美法治繼受自由主義的憲政傳統,「正當性」的問題早獲解決,故其法治才專注「合法性」,規範行政與司法的「自由裁量權」,如非必要,不得自行造法,便宜行事。無論執法與判案,皆須尊重「國會至上」的人民意志。

「合法性」與「正當性」孰輕孰重?卡爾.施密特過重「正當性」,一切訴諸民族的主觀意志,容易令政體滑向古代雅典、法國大革命、納粹德國的多數人暴政。

但只有「合法性」而沒有「正當性」,流於表面的「法治」,只會成為專制最忠實的僕人。

97 後的香港,就像威瑪德國,分別只在於獲勝者是共黨。

筆者不忍武力抗爭,但當司法坐視緘默,除了抗爭之外,如何挽救「正當性」的缺失?每一個香港人,每一個法律人都要面對此問題。

後者還有多一道問題:就是在只有「合法性」而沒有「正當性」的香港,如何不助紂為虐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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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高院,群眾聞判嘩然,記者急速打字,但我什麼都寫不到,頹然在大堂無止境地踱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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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攝於沙田大會堂,梁天琦面對喪失參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