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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歡不成」不恰當,有責怪受害者之嫌?

「求歡不成」不恰當,有責怪受害者之嫌?

想不到「求歡不成」一詞也會成為這幾天網絡討論焦點。有台灣媒體報道近日的殺人案時,使用「求歡不成」一詞,但有些論者認為「求歡不成/未遂/遭拒」是不當用語,性侵就是性侵,該用「性侵未遂」才是;甚至認為「求歡」一詞暗指受害者要為事件承擔部分責任。 按詞典解,「求歡」就是求取魚水之歡,即向對方提出性交要求。如果我們把它理解成中性用語,那就只是純粹描述行為者的舉動。按此,我們可從以下不同個案決定應否使用這個詞:

Case 1. 如果一個人向對方求取性交然後遭拒,就是「求歡不成/遭拒」。
Case 2. 當一個人在求歡不成後,再向對方作性舉動,就是性侵。
Case 3. 當一個人從一開始就沒打算徵求對方同意,即包括沒有意圖向對方提出性要求,而直接向對方作性舉動,就是性侵或性騷擾(至於是何者要看是什麼性舉動、當時的脈絡才能決定)。

把上述的用法套進今次事件,就有這幾個可能性:

(一) 如果當事人向對方求取性交然後遭拒(並沒有任何進一步作性舉動),因此而立即殺死對方,就是「求歡不成,後殺人」。

(二) 如果當事人向對方求取性交然後遭拒,再進一步作性舉動,對方不情願,於是殺人;那就是先求歡不成,後性侵不逐,便殺人。(考慮事態因果的側重點,該寫成「性侵不遂後殺人」)

(三) 如果當事人從沒向對方求取性交,不理對方願不願意,直接向對方作性舉動,對方不情願後殺人,就是「性侵不遂後殺人」,用「求歡不成」並不恰當。

由此可見,求歡不成與性侵確實是兩類不同事態,不妨再考慮以下句子:

(A)「男友求歡不成,繼而性侵。」
(B)「男友求歡不成,只好看 A 片自慰」

(A) 沒有語義重複, (B) 中的描述沒有任何性侵的內容,因此「求歡不成」顯然並不能和「性侵」劃上等號。

不過有些論者認為「求歡」既然是指魚水之歡的,那就是特指水魚交融、歡樂的性愛;而在大多數情況下,提出「要求水魚交融、喜樂的性愛」的情況往往出現在情侶或較為親密關係之中,所以有人認為「求歡」必須形容於雙方有感情基礎或親密關係的事態上。但我們不妨考慮以下句子:

「一名陌生男子在街上向一名女子求歡,遭女子說變態」

我不確定大家的直覺如何,但我認為這句話沒有語病或矛盾,因此「求歡」並不必然只形容於雙方有感情基礎或親密關係的事態上。

我認為「求歡」一詞並不隱含某種不平等的意識,人們之所以對這個用詞不歡,是因為對事件不歡的挪移。譬如,「一名男上司向女下屬求歡不果後就將其解僱」,如其說這句話的「求歡」用得不恰當,不如說是因為這個事態本身就不恰當,所以才令人憤怒。對此,我們再對比以下句子:

(C1)「一名男上司向女下屬求歡不果後就將其解僱」
(C2) 「一名男上司向女下屬提出性要求後不果就將其解僱」

如果你認為兩句話是完全同義,沒有任何差別,同樣令人義憤,那就更說明情緒的根源何在,也說明「求歡」並沒有指責受害者的意思,正如 (C2) 沒有指責受害者的意思。

不過,我大約理解有人認為這隱含指責受害者的思路是怎樣,他們認為「求歡」通常用於有情感關係的人之中,但兩人有情感關係也不代表其中一方一定要滿足對方的性要求,而如果其中一方以「大家有情感關係」為理由而為自己的性侵辯護,如「我求歡不成才霸王硬上弓」這說詞就有暗示拒絕方需要為性侵負上一定責任。但這同樣與「求歡」一詞本身無關,而是整個句子加上相關語境下才有指責受害者的意涵。

最後,我比較關心的是媒體報道性侵案、情殺案的整體手法,多於個別字眼的斟酌上。譬如案件發生的動機和原因其實未查清楚,如果報道只是根據男方的供詞來引述事件在男方眼中的角度是怎樣發生,這並無不妥;但如果報道是斬釘截鐵地說事件因由就是這樣,甚至行文中加鹽加醋,有任何暗指受害者需要負上部分責任,那就是大問題了。

書生百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