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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淫審處評審制度

淺談淫審處評審制度

近日,日本作家村上春樹的新作《刺殺騎士團長》被淫褻物品審裁處(淫審處)評為第II類「不雅物品」,更被貿發局禁止在書展出售,引起了社會熱話。首先利申,筆者由2014年起成為淫審處審裁委員小組成員之一(現時全港總共有505名成員),而我沒有參與《刺殺騎士團長》的評審,本文旨在簡介淫審處是怎樣做評審,以及一些值得檢討的地方。

淫審處是香港司法機構之一,於1987年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成立,以取代舊有的、於1975年訂立的《不良刊物條例》。淫審處具有專有審判權,負責裁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或既非「淫褻」亦非「不雅」。

根據法例,「物品」指「內容屬於或含有供閱讀、觀看或供閱讀兼觀看的資料的任何物件,亦指任何錄音,以及錄有一幅或多幅圖像的任何影片、錄影帶、紀錄碟或其他紀錄。」所以,法例基本上涵蓋所有報章、雜誌、書刊、漫畫、影像光碟、電子遊戲、經電子傳遞的圖文及影像,及互聯網上的資料。

法例把「物品」分為三類:

第I類:既非淫褻亦非不雅
第II類:不雅
第III類:淫褻

根據條例,「淫褻」及「不雅」是指物品帶有暴力、腐化和可厭的成分,但沒有就「暴力」、「腐化」和「可厭」再作定義。「第I類:既非淫褻亦非不雅」物品可以自由發布;「第II類:不雅」物品不得向18歲以下人士發布,在發布時須按法例規定以封套密封,並在封面及封底印上警告字句;「第III類:淫褻」物品則完全不能公開發布。今次《刺殺騎士團長》就被評為第II類,只要「包膠」和標明「十八禁」,就可以發布。

一般來說,評審可以分為「閉門評定」和「公開聆訊」。

「閉門評定」主要處理在發布前預先送審的物品,審裁委員小組會由1名主審裁判官和不少於2名審裁委員(從名單中抽籤)組成,判斷該物品屬於哪一類。例如,色情雜誌的出版社通常會在雜誌出版之前先將雜誌送審,確保雜誌不屬於不可發布的「淫褻」類別,保障出版社。

「公開聆訊」主要處理覆核類別的個案,審裁委員小組會由1名主審裁判官與4名或以上審裁委員(從名單中抽籤)組成,作公開聆訊。例如,今年初本地作家「孤泣」作品《APPER2人性遊戲》起初被評為「第II類:不雅」,出版社隨後申請覆核,但在公開聆訊後維持原判。

筆者沒有看過《刺殺騎士團長》,未能評論該小說被評為「不雅」是否不合理。不過,從筆者擔任淫審處審裁委員小組成員的經驗中,也觀察到淫審處制度的確有一些值得改善的地方。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訂明了「審裁處指引」,在裁定及評定物品類別時,須考慮以下各項事宜:

(a)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且就物品而言,考慮該等標準時並可考慮檢查員根據《電影檢查條例》(第392章)第10條就該條例第2(1)條所指的影片所作的決定;
(b)物品或事物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
(c)如屬物品,其發布對象、擬發布對象或相當可能發布的對象是那些人,或是那一類別或年齡組別的人;
(d)如屬公開展示的事物,該事物正在或將會在何處公開展示,以及相當可能觀看該事物的是那些人,或是那一類別或年齡組別的人;及
(e)該物品或事物是否具有真正目的,或其內容是否只是掩飾,以使其任何部分成為可予接受者。

雖然法例訂明了上述指引,但審裁委員小組成員在評審某件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的時候,其判斷是很主觀的,可以純粹取決於他的道德價值觀。有人可能認為大衛像的裸露是違反道德禮教標準、不可接受,有人則持相反意見。

凡是道德的問題,通常都沒有客觀標準,而這個問題似乎難以完全解決,只能盡量尋找一個較有說服力的處理方法。在1987年之前,《不良刊物條例》賦予裁判官一人全權決定某物品是否不良,該制度缺乏代表性,不足以反映社會大眾的意見,隨後才演變成《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加入了公眾人士的參與。

筆者曾經參與過閉門評定,在約兩個小時內閲讀兩至三本出版前預先送檢的成人書刊。在審裁前,委員要先向主審裁判官表示自己跟該書刊的出版社沒有利益衝突。然後,主審裁判官會跟委員逐頁評審(每頁也早已圈低了要特別留意的地方),並引導委員思考,例如主審裁判官會告訴委員如果能清楚看到正在性交的性器官,就屬於「淫褻」;如果無法判斷是否有性行為,但裸露了乳頭,就屬於「不雅」。委員一般也會跟著主審裁判官的標準去作決定,所以就算入加了公眾參與,主審裁判官仍有很大的影響力。

另外,加入公眾人士參與的方向是正確的,但很可惜,現時的505名審裁委員小組成員未必能夠如實反映社會整體的道德觀,因為這505人並非由如陪審團般從全港合資格市民中抽籤產生,而是他們自己主動報名申請的(申請網址)。會主動報名申請的,通常都是較有想法、對道德較關心的市民吧?聽說某些保守團體會動員支持者報名申請成為委員,企圖影響淫審處的判決。

審裁委員小組成員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任期三年,並可再獲委任。條件只有兩個:(一)通常居於香港,居住期不少於七年;及 (二)通曉書面英文或書面中文。

政府聲稱「審裁委員小組的成員來自社會各階層,以確保審裁處採納的審裁標準具代表性,並符合社會的道德標準。」但究竟怎樣從眾多的申請者之中揀選出505人?當中的機制是什麼?實在無從稽考。另一個「有趣」的地方是,招募審裁委員小組成員的工作是由「行政機關」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通訊及創意產業科負責,而不是由「司法機關」淫審處負責,原因為何?

要改革淫審制度,筆者認為要增加審裁委員小組的代表性,例如參考高等法院陪審團的做法,小組成員從在全港合資格市民中抽籤產生,取代現時的自薦制度。另外,亦要增加參與評審的委員人數,由現時的「1名法官+2名委員」增加至「1名法官+6名委員」,並需要不少於5人的多數作出裁決。

希望今次《刺殺騎士團長》事件能夠引起社會對淫審制度的關注,思考如何改革這個近年爭議聲不斷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