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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洲焚化爐主樓高度將超越環評報告所示?

石鼓洲焚化爐主樓高度將超越環評報告所示?

內文是關注組向城市規劃委員會就申請編號A/I-SKC/1提交的意見

A/I-SKC/1 位於石鼓洲西南沿岸的人工島
擬議略為放寬最高建築物高度限制,以作准許的綜合廢物管理設施

根據環境保護署就位於石鼓洲對出人工島的綜合廢物管理設施——即本申請所在地點——發出的「環境許可證」(最新編號為FEP-177/2017,日期是2017年12月 27 日),在冊的有關「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文件檔號為AEIAR-163/2012。
按上述「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行政摘要」(黑體著重部份為本文加上):

3.4.1.3 此外,美國的《良好工程方法》亦有就主要空氣污染物排放源煙囪的高度提出指引,以避免因煙囪高度不足而引致的氣流下洗或由煙囪本身或附近結構或地形障礙而造成的氣團或尾流,並導致緊鄰排放源的地方出現空氣污染物濃度過高的情況。一般而言,良好的煙囪高度為附近結構的高度再加上附近結構的高度或投射闊度中較小者的1.5倍。由於綜合廢物管理設施附近的結構最高不會超過50米,因此綜合廢物管理設施煙囪的良好工程方法高度約125米。換言之,125米和150米的煙囪高度都能夠符合良好工程方法對煙囪高度的要求。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有關部份原文如下(英文,黑體著重部份為本文加上);

2.5.3.3 Besides, a Good Engineering Practice (GEP) stack height requirement has been established in the United States for major air emission sources. GEP stack height is the height necessary to insure that emissions from the stack do no result in excessive concentrations of any air pollutant in the immediate vicinity of the source as a result of atmospheric downwash, eddies or wakes which may be created by the source itself, nearby structures or nearby terrain obstacles. In general terms, GEP stack height is defined as the height of nearby structure(s) plus 1.5 times the lesser dimension of the height or projected width of nearby structure(s). Given that the maximum height of the structures in the vicinity of the IWMF would not be higher than 50m. The GEP stack height would thus be about 125m for the IWMF. In other words, both 125m and 150m stack heights would satisfy the GEP stack height requirement.

上述作為環境保護署署長依法批准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及相應的環境許可證得以發出並憑藉的文件已對本申請地點的「綜合廢物管理設施」的建築物(煙囪除外)的高度作出了明確的說明——最高不會超過50米。

而環境保護署署長批准上述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所發出的條件是沒有任何對「最高不會超過50米」的酌情。

然而,我們留意到是項規劃申請是因應申請人預期「綜合廢物管理設施」的「熱能回收鍋爐最少需要50.083米」,加上其他需要的裝置及空間9.42米,因而「部份主要大樓」高度需超出原本指明的不超過50米,高出近10米。申請人亦因此需要尋求城市規劃委員會放寬該等建築物結合人工島的主水平基準以上高度限制。
就此,城市規劃委員會必須考慮是項申請建基的理由是否合規,它是否違反已定明並具法律意涵的事宜?

我們敦請城市規劃委員會對是項申請作出決定前,尋求環境保護署署長及/或支持上述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環境諮詢委員會」就本設施的高度的增加的合規性作出說明。具體而言,前述環境許可證是否容許持有人將設施高度提高至50米以上?環境保護署及/或環境保護署署長是否可以作出授權?該授權(如存在)是否已作出?具體的法例依據及權力若何?環境保護署當局應就上述合規事宜擬備正式文件供城市規劃委員會及公眾人士備悉。如現行有效的環境許可證(及所憑藉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是不容該高度被超出,城市規劃委員會是否仍要在現階段作出批准?我們認為城市規劃委員會應首先指示秘書處盡力澄清有關的合規事宜,避免在作出決定後可能產生的疑慮以至其他後果。

考察往績,城市規劃委員會在2012年1月17日的會議上聽取眾多團體及申述人就石鼓洲的草圖意見後,只消五分鐘即完成商議部份及作出決定(見會議紀錄第159段及結束時間),相信這次亦能迅速處理。

最後不得不提,環境保護署設立的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網站有關是項綜合廢物管理設施的內容雖在條目上包括當時「環境諮詢委員會」的有關文件及會議記錄,然而其提供的所有網頁超連結均失效,我們在此順道提供有效的環諮會網頁超連結於附錄供參考(名目及次序按上述網頁所示)。

坪洲填海關注組
2018年8月

附錄:
環諮會有關文件(只提供英文版本)
環諮會環境影響評估小組討論文件_2011年12月
附件1
環諮會環境影響評估小組討論文件_2011年3月
環諮會環境影響評估小組會議紀錄_第118次會議 
環諮會環境影響評估小組會議紀錄_第116次會議 
環諮會環境影響評估小組報告_2011年12月 
附件1
附件2
圖1及2
環諮會環境影響評估小組報告_2011年4月
附件A
附件B
環諮會會議紀錄(議程第3項)
環諮會會議紀錄(議程第4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