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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論政】何建宗:誰暴力、腐化、可厭呢?

【文化論政】何建宗:誰暴力、腐化、可厭呢?

在成長中,我有個疑問:香港的最低合法性同意年齡是十六歲,而我們卻要到十八歲才能接觸因帶有色情或裸露成份而被評為「不雅」的刊物或電影,究竟,這兩年的落差,代表了什麼呢?對此問題,我一直沒有頭緒,直至最近發生的「淫審《刺殺騎士團長》事件」(下稱:《刺》事件),我卻得到一些端倪。

所謂《刺》事件,指上月書展期間,香港淫褻物品審裁處(下稱:淫審處)發佈公告,宣佈日本小說作家村上春樹的《刺殺騎士團長》第一部〈意念顯現篇〉及第二部〈隱喻遷移篇〉為第二類物品(不雅物品),即所謂「二級不雅」,「不得向18歲以下人士發布,在發布時須按法例規定以封套密封,並在封面及封底印上警告字句」。為此,文化界人士聯署決議,並要求淫審處提供審裁的理據和細節。

《刺》事件,再一次引來大家對淫褻物品審裁的關注。根據條例,一件物品是否「淫褻」及「不雅」取決於當中「帶有暴力、腐化、可厭」的成分,而這成分的「多寡」,據一名現任審裁委員於報導稱,則取決於性器或性行為的再現狀態,「如清楚看到性器官就屬『淫褻』;『打格』的厚度令人無法得知是否有性行為,但有裸露了乳頭,就屬『不雅』」。

按這樣的淫褻條例和運作,去理解文首提出的問題,我明白,我們的淫褻制度彷彿相信性與性器的再現,比起性本身,更具「暴力、腐化、可厭」。這再現更是去脈絡化的、抽離的,當中沒有程度的考量,只有幼稚園習作式的數算「有」與「沒有」之差別。如此,《刺》事件揭露的不單是文學審查的問題,還是這城市存在已久的「去性化」問題。

回到文學審查的議題,這又關乎於藝術與文學的價值,關乎於詮釋力,而不是一個畫面出現了多少個蘋果的認知題。早於1857年,英國甘寶爵士提出著名的淫褻物品審裁法案時,也有再三強調法案是針對「情色商品」,而不是藝術與文學(Mullin,2013)。可惜的是,其後,關於淫褻物品審裁的重心,慢慢從「原意」轉到「傾向」,換言之,一件物品是否不雅,不在於其作者的原意是否為了帶來暴力、腐化、可厭,而是物品本身是否帶有暴力、腐化、可厭的傾向。從此,一種抽離式的、聚焦於作品局部是否有暴力、腐化、可厭成份的淫褻物品審裁方法慢慢成形,而這也接近在不同報導中,審裁小組成員透露的評審過程。

然而,這樣的淫褻物品審裁概念,不但過時,而且有違現有條例的原則。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訂明了「審裁處指引」,在裁定及評定物品類別時,須考慮以下各項事宜(之(b))為「物品或事物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換言之,一件物品是否暴力、腐化、可厭,不能以截圖式的方法衡量,而是要考慮整體的、全面的效果,更要是「顯著」的效果。這樣的判斷,需要有專業的詮釋力。早於1959年,美國的淫褻物品審裁便要求要有「專家證人」先評估文學作品的藝術性,再判斷是否需要進一步送檢淫褻物品審裁(Al-Sharqi and Abbasi,2015)。

回到香港,早於2008年,政府曾經為檢討《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進行兩輪公眾諮詢,至2015年,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公布修例建議,包括廢除淫褻物品審裁處行政職能云云。然而,修例建議至今,還是沒有見到草案登場。十年間,有關淫褻物品審裁的爭議時有發生,實在不容再讓有關淫褻物品審裁原則與細節的討論再一次停下來,也不要令到淫審處本身成為了一種暴力、腐化、可厭。

作者為香港浸會大學人文及創作系研究助理教授。

文章刊登於2018年8月13日信報專欄。本欄逢周一見報,由「香港文化監察」邀請不同意見人士討論香港文化及文化政策狀況,集思廣益,出謀獻策。

Al-Sharqi, L. & Abbasi, I.S. (2015) Literary Censorship: The Changing Standard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pplied Linguistics & English Literature. 4:6. 33-38.

Mullin, K. (2013). Poison more deadly than Prussic acid: Defining obscenity after the 1857 Obscene Publication Act (1850-1885). In Bradshaw, D., & Potter, R. (Eds.), Prudes on the prowl: Fiction & obscenity in England, 1850 to the present day (pp. 11-29).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