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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嶺南大學管理層的公開信:患精神病的學生沒有住宿的資格嗎?

給嶺南大學管理層的公開信:患精神病的學生沒有住宿的資格嗎?

您好,我是黃子悅,為貴校學生,即將升讀文學院三年級。我撰寫此公開信,是懇請貴校檢視現時學校宿舍對有情緒或精神問題的學生的方針和處理方式,當中涉及之歧視和偏見必須改正。

去年我因涉及精神健康的私人原因而需要停學一年,由於貴校之宿舍規定只能供在學的全日街學生住宿,因此本是宿生的我也需按規定離開宿舍生活。

今年年中我決定復學,同時向學生服務校方(student services centre)申請住宿。校方在處理申請時要求我呈交醫生信等私人醫療證明文件,以證明我適合住宿和可以照顧自己(well-fit for student hostel life and can take care of yourself in student hostel)。否則,將不會批准本人入宿的申請。我便將申請復學時提交的同一份醫生證明交予學生服務校方。

然而學生事務處回覆指我提供的醫生信不夠仔詳細詳盡,基於沒有提到醫生是否認為我合適宿舍生活、可以參與群體活動和跟同房生活(did not mention any assessment for hostel life/ community life/ living with roommate),進一步要求我提交更多私人的醫療證明文件。

此外校方亦要求我撰寫一份「同意書」,內容需包括提供身體狀況和病歷予即將入住的舍監,並容許舍監就我的健康狀況與我的父母聯絡。

我追問需要提供更多證明文件的原因和必要性,質疑是否所有宿生或是有情緒問題的學生都需要提供此證明。

及後校方回復指我需要證明有能力照顧自己(you can take care of yourself)和情緒精神穩定(mental stability),舍監才能清楚情況以便照顧我(know your condition and how they can take care you in hostel life)。

對於校方上述的要求和處理方法,我認為非常不合理,涉及歧視患有精神病、有情緒問題的學生。

首先,校方對「合適宿舍生活」、「有能力照顧自己」、「能夠跟同房生活」、「可以參與群體活動」並無提供一個清晰定義。同時校方已假定了患有精神障礙的學生是不能照顧自己、不合適住宿、不能夠跟同學相處生活。此乃校方對精神病人的偏見,是一個沒有根據的不合理假設。

另外校方亦提到要我證明自己情緒精神穩定。是不是有情緒問題的人就不能住宿?若是如此,我相信有不少人也無法滿足此要求。難道我情緒不穩定,每晚哭天抹淚、情緒時起時落,就代表我不能照顧自己、不合適住宿?校方是認為,只有情緒狀態良好的人,才有資格住宿,而我們這些有缺憾的人,就沒有住宿的資格嗎?

校方指我提供詳細狀況,舍監才能照顧我,同樣假設我無法照顧自己,但舍監會提供何種「照顧」,似乎是將受精神疾病影響的患者當作小學生般處理,不但失去了自我照顧能力,更失去對自己人生的主權,一旦碰到問題便需要致電家長或交由舍監去代為處理和制訂決策。

校方要求我提供身體狀況和病歷予即將入住的舍監。這絕對是我的私隱,我並不想告知他人,即使舍監知道我的病歷與否,也沒能做些什麼,甚至乎我在貴校的輔導員,也不會如此要求我提供詳細病歷,也沒有權利要求我提供。

我為此查看過宿舍條例,條例明文列出了除非是犯了宿規、法律和做了令到宿舍成為一個不利學習的環境的學生,才會被拒絕入住宿舍。試問患有精神情緒問題的學生違法了以上那一項條文呢。說穿了,校方也只是害怕患有精神問題的學生會因自殘行為而對宿舍和校方造成負面影響,或是在校園範圍內發生問題時需要校方負責。

我懇請貴校正視此問題,我相信嶺南大學不是一個會容忍歧視和偏見存在的學府。在充滿精神壓力的現今社會,貴校更要做好榜樣,用公正的態度去面對有精神問題的學生,就是不把我們當成異類,不要假設我們會傷害他人影響他人,不要覺得我們就是瘋子不能照顧自己。一間公司會要求有前科的人提供犯罪紀錄,把他們視為需要特殊處理的人。但我們沒有錯,我們只是生病了,而這個病並不需要隔離,不需要特殊對待,需要的只是簡單的理解。只有這樣,有精神情緒問題的學生才能融入校園生活。

我謹此懇求校方重新處理我的入宿申請,並認真檢討對有精神情緒問題學生的處理方針。期待貴校的答覆。

黃子悅 謹啟
2018 年 8 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