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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大要求學生提供情緒病病歷否則拒絕入宿申請 這顯然屬歧視

嶺大要求學生提供情緒病病歷否則拒絕入宿申請 這顯然屬歧視

嶺南大學要求患有情緒病患的學生交出病歷給予校監(據黃子悅稱,還有其他患者都被同樣要求),以證其有能力照顧自己,並在適當時能提供相應安排,否則就不准入宿。

乍聽起來,校方好像是為了學生著想才提出這種要求;然而,它的目的和手法顯然不一致。如果提出要求的目的是為情緒病患學生提供支援,那就不應該以「不准入宿」為條件。明顯較好的做法是宣問該學生有什麼可能需要,怎會是為了支援,反而趕人出去?況且,黃子悅已提供相關的醫生證明,這不就已經足夠說明她可能需要支援,為什麼還要更詳細的病歷,還是要給舍監,難道舍監有相關醫學專業知識可判斷?

除此之外,為什麼只有情緒病患者特別需要要證明自己「有能力照顧自己」、「能夠跟同房生活」、「可以參與群體活動」,而其他學生不需要?如果其他學生有長期的生理病,需要特別支援,難道又要證明自己有能力照顧自己,否則不准入宿?其理由何在?如果校方對其他學生沒有同樣要求,那麼這就顯然是不合理的差別對待,把精神病患者視為異類,是一種歧視。

還有的是,為什麼入宿就需要滿足「可以參與群體活動」?即使群體活動與聯系是宿舍活動中的一種值得推祟的美德,但既然入宿學生都不需要遵守這種要求(譬如有人就喜歡在宿舍中獨處),它就不是義務要求。至於「能夠跟同房生活」也是很古怪兼模梭兩可的要求,怎樣才算是能夠跟同房生活?有情緒病就不適合、不能夠和人同房生活了嗎?還是以為情緒病會傷害其他人?

想像一下,如果入宿要求是要你報告自己的性傾向、種族證明,以提供更合適的住宿環境或支援,若不給予報告,就不准入宿,這顯然是歧視。

校園應該是一個多元的小社區,它應該主動提供適切而多元的良善環境給予種族、性傾向、宗教、病患者等不同人士,而不是逐個調查成員的性傾向是什麼、種族是什麼、病患是什麼,而當成員因私隱為由而拒絕提交,就不予以進入。這種做法甚至可能屬法理上的「物理空間上的區隔」,是很嚴重而明顯的歧視行為。

然而,校方的最新回應非但不認錯,還「輕挑」地說自己之前發出的電郵出錯,未注視到自己的做法的嚴重性,實在令人憤怒。校方必須交代以前有無這種「電郵出錯」,若有的話,是需要道歉的。除此之外,校方也必須承諾以後也不會「電郵出錯」,再要求學生必須交出病歷。

原文刊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