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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黃世澤抄襲指控

回應黃世澤抄襲指控

黃世澤於日前撰文《應該點樣對付立場新聞呢類垃圾》,控訴我及立場新聞抄襲,抄襲對一個媒體以至寫作人均屬嚴重指控,故此實有必要撰文澄清,以正視聽。

1. 黃世澤在2017年9月21日撰文《BNO 直布羅陀式平權:兩個方案》裡面,曾經提出「BNO 係中英聯合聲明下,對BN(HK)A 1997或BNA 1981 Section 4B取得BC人士返回香港嘅法律保證」。

2. 就上述文章,我亦曾於2017年9月22日撰文《直布羅陀式平權不適用於香港BNO》指出其錯誤,引述如下︰

黃世澤指「BNO 係中英聯合聲明下,對BN(HK)A 1997或BNA 1981 Section 4B取得BC人士返回香港嘅法律保證」,完全忽視了BNO 本身並不賦與持有人世上任何一個地方的居留權,而正正由於香港主權移交中國後,英國無權承認一個人是否擁有香港居留權,故此才需要在護照上,以非常迂迴的方式,來表明持有人具有香港居留權,避免出現問題。

故此,BNO 持有人返回香港的法律保證,是護照中“The holder of this passport has Hong Kong permanent identity card number XXXXXXX(X) which states that the holder has the right of abode in Hong Kong.”這一句,指向的實際上是持有人的香港居留權,單憑BNO並不是返回香港的法律保證。

3. 黃世澤於2018年8月18日《BNO 嘅永久居民Observation真係咁穩陣》一文中,則對BNO返回香港的法律保證,對於此問題的見解,引述如下︰

但BNO 永久居民Observation有一個天生邏輯問題,就係英國已經無香港嘅主權,點可以保證一個英國國民,不論係BNO ,或有BNO Observation 嘅BC可以返香港?BNO 之所以唔係BOC,其中一個原因,就係果個敘明持證人擁有一個英國已無主權地方嘅永久居留權嘅簽注,而呢個簽注,其實係十分之軟弱無力,用邏輯一諗就知。

4. 我於2018年8月19日撰文《BNO 並不保證香港居留權》,清楚列明BNO有關香港居留權的依據,再者,當中的論述,其實只是維持我原先的看法。

5. 就同一議題發表文章,由於事實依據一樣,得出類似的看法和結論,實屬正常。另一方面,黃世澤於其文章中完全沒有明確提及「持證人擁有一個英國已無主權地方嘅永久居留權嘅簽注」,詳細內容究竟是甚麼,我又何以從簡陋的文章之中,抄襲得出更詳細的內容?

綜上所述,黃世澤所謂抄襲的指控,完全是子虛烏有。

又,黃世澤指「EU Rights可以不斷製造Non-Chinese BNO出嚟,喺中國國籍法嘅框架下。」,嚴重與法律和事實不符,由於BNO不具歐盟公民身份,故不會享有歐盟公民的權利,包括其經常推銷的居歐權,這已於前文《BNO是否歐洲公民?》有詳細論述,在此不贅。

自稱為時事評論員黃世澤,其文章經常錯漏百出、穿鑒附會、上綱上線,面對質疑時卻不敢正面回應,每每顧左右而言他,又不斷發動網絡欺凌、起底等中共式打壓,企圖遏制任何質疑他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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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黃世澤仍自稱為時事評論員,則應該出來面對任何對他觀點或論述的質疑,拿出理據,以理服人。否則我建議黃世澤不要再用時事評論員的稱謂,以免連累其他真正有水平的時事評論員。正所謂「一粒蠢老鼠屎,壞了一鍋粥。」

附︰過往評論黃世澤的文章
對黃世澤不點名批評的回應
黃世澤能否正面提出理據回應問題?
BNO居歐權三問黃世澤
黃世澤 – 不接受評論的時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