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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殺案之謎:警方公開審前資訊有可能會影響無罪推定

謀殺案之謎:警方公開審前資訊有可能會影響無罪推定

文:K、腸
編:G
圖:港台直播截圖

昨晚轟動香港大學校委張祺忠涉謀殺妻子被捕。據說警方中午時接報上門搜索其辦公室,期後拘捕張。根據記者會,警方主要證據是翻查閉路電視紀錄。警方亦展示多件大型物件,在未有透露資訊來源的情況下,指張犯案動機是家庭爭執等,甚至提供爭執細節及對話具體對白。

謀殺屬香港最高刑罰的控罪,一經定罪必須依例判處終身監禁。審訊會在高等法院原審庭進行,以7人陪審團的方式裁定被告是否有罪。刑事法律公正制度中,一般認為我們制度有嚴謹的程序及證物規矩,以達致公平審訊;在定罪之前,法律將假定被告為無罪,同時疑點利益歸於被告(the benefit of doubt to be given to the accused)。

不論是高知名度與否的案件,法庭會指引陪審團只考慮在法庭上呈上的證物,亦會排除對被告偏頗不公的證據,務求給予被告公平審訊。舉證標準是控方需證明案件沒有任何合理疑點,唯一合理推斷是被告作案;換言之,被告只要證明案中有一絲令人懷疑他沒有犯案,法官便不能判他有罪。

問題是,假如謀殺案一定會以陪審團審訊,警方在拘捕後、審訊前多番透露各項資訊,這又是否恰當?近年來,我們都留意到警方不但會私下透露犯案詳情給予記者,例如這次媒體得知張曾說過「點解頭先你唔幫我?」;而且會公開講述與公共安全、案件核心無關的資訊,例如此案涉及家人就廁所清潔問題發生爭執。這可能為案件增加了曝光度,令該警員好威;但是有機會損害了被告權利。

再者,觀乎警方透露的資訊,可見警方曾在被捕者身上取得事發詳情。警方在拘捕後,有沒有給予被告及家人尋找律師的權利?當時他們有否徵得合適法律意見?他們公佈了他一些對他不利(incriminating)的口供,是否已經由公眾之口把他定罪?

謀殺案的知情權 vs 公平審訊權利

當中的平衡在於就案件的公眾知情權及無罪推定原則對被告的保障。當然我們知道警方會在破案或作出大型行動後舉行記者會,用意是釋除公眾疑慮。而被告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絕對是人權,由《香港人權法案》第10條、第11條等公平審訊、無罪假定條文保障。

特別留意在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2007年通過的《第32號一般性意見》第30段中指出:「所有政府部門有責任避免預先判斷審訊的結果,例如不應作出任何公開宣告證明被告的罪究。…媒體亦應避免作出損害無罪推定的報導。」而普通法及案例都列明,當未來組成的陪審團有可能因嚴重不利及不公的審前資訊而造成偏見,以致無法進行公平審訊,法庭絕對有權批出永久終止聆訊的命令。同樣道理,如果公職人員作出嚴重影響被告無罪推定權利的行為,為彰顯公平審訊權及正當程序,永久終止聆訊可能也是無可避免。

歐洲人權法院在此亦曾作出權威性判決,其後此案訂下的原則亦獲終審法院在楊頌明案(2008年)肯定。在Ribemont v France(1995年)案,警方毫無保留地指被告煽動謀殺行為,直指他就是謀殺案中的幫兇。法院認為:「這明顯是就被告罪責的宣告,更審前公開斷言,剝奪了被告經法庭審訊的權利,無疑是違反了無罪假定的人權條文。」

由此可見,無論國際人權法、本地人權法案及普通法傳統,法律亦要求把被告權利行先。而如果被告真的有罪,公義無法彰顯,最終對刑事司法系統的整體亦無益處。

假如我們今天認為法治如此重要,警方、律政司處理刑事案件亦要追上人權及公正標準。否則,只為滿足大眾好奇的辦案及審訊,無視公平審訊的權利,這只會令法庭受著不必要的壓力、令被害被公眾未審先判,最終損害公眾對刑事檢控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