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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論政】唐健朗:偷拍猖獗:是法律問題也是文化問題

【文化論政】唐健朗:偷拍猖獗:是法律問題也是文化問題

中大法律學院學生、女性主義博客黃于喬,於上月底揭發網民在即時通訊程式Telegram設立稱作「街拍谷」的群組。在群組裡,網民分享大量偷拍得來的不雅照片,由途人照到裙底照、胸部特寫,再到前女伴的親密照,甚至疑似兒童色情照片。偷拍問題本來就存在多年,但這次事件令我感到尤其心寒。

首先,群組的營運模式極度扭曲,基本上不論年齡也可加入群組,每當成員發布偷拍照後,都會獲得熱烈讚美,也有成員主動教授偷拍心得和技巧。另外,群組的規模大得令人震驚,單是「街拍谷」便多達上萬人,而且情況可能只是冰山一角,《蘋果日報》月初也發現大量類近的猥瑣群組,每個群組也可高達數千會員,其中部分群組管理會還會要求網友先交照片才可獲准加入。整件事件最令我感到可怕的地方,揭發者黃于喬事後一直飽受網絡欺凌,個人的面書帳戶也一度因被集體檢舉,而遭禁言和刪帖,令人髮指。

政策漏洞:「窺淫罪」有立法的必要

雖然偷窺、偷拍問題在香港存在已久,但是香港其實沒有一條特定法例,針對這一類的猥褻行為。要把偷拍者治罪,現時警方可動用的法律工具主要有《刑事罪行條例》中的「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遊蕩罪」、甚至《公安條例》中的「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至於在網上發放偷拍照片,則可能觸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由於沒有針對偷拍的特定法例,整個執法過程會產生很多問題,對嫌疑犯和受害人都不公平。對於疑犯,明明同一個犯罪行為,卻可能以不同方式定罪,刑罰也可有一定差異,而「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的立法原意更加與偷拍行為無關。對於受害人,現時的法律工具也很難把犯罪者繩之於法,「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和「遊蕩罪」,本來就難以規管私人地方的行為,要證明犯案人有「遊蕩行為」也十分困難。法律界博客「法律界基層工人 Charles」便指出除非偷拍者當場人贓並獲,否則以刑事檢控的標準,很難把犯人定罪,於是很多犯案者就此逍遙法外。

現時香港的法律框架,明顯未能應對智能電話年代的偷拍惡行。而一些先進國家已經陸續立打擊偷拍行為。澳洲維多利亞州早在2007已經立法禁止有關偷拍裙底行為,澳洲首都領地在2015年也跟隨;新南威爾士也有法例針對窺淫行為,南澳洲則有條例禁止未經授權的不雅攝錄(Indecent filming),新西蘭法例也明文遏抑未經同意下的私密影像記錄(Intimate Visual Recording)。至於步伐較慢的英國也於本年六月起開始修改《2003年性罪行法令》第67條的工作,明確禁止偷攝受害人下體和內衣;蘇格蘭地方議會其實更早一步已完成立法工作,《2009年性罪行法令》便已禁止相關行為。香港法改會剛剛完成《雜項性罪行》的諮詢,便有建議訂立「窺淫罪」,希望政府能參照英澳紐等地的例子,於往後日子盡快展開相關程序,把有關行為正式刑事化。

建立尊重異性的文化

可是,我更擔心,偷拍問題之所猖獗,除了是法律問題、政策問題,更是性別文化的問題。偷拍裙底有損公德,是侮辱女性的行為,本來就是社會共識。可是,「街拍谷」事件後,網絡上卻浮現很多令人費解的觀點,例如有人把偷拍聯繫個人權利,「香港沒有肖像權,有自由隨便拍照,不想被拍就不要出街」;有人認為只是看看,沒有觸碰,沒有大不了;也有人認為偷拍事件上,當事人沒有意識到,自然也不會有感覺,因此根本就沒有人受害。這些觀點可以輕易在面書留言、公眾論壇找到。

更心痛是事發後,更多人是指責揭發者和受害人,揭發者黃于喬反而成為持續被攻擊的對象,不單面書一度被禁言,網絡間更充斥著冷言冷語,有人取笑她的身型,也有人質疑她在網上售賣自己的性感照,甚至參與援交,指責她故作正義但就其身不正。最可怕的是,這些留言並不是少數,這種對受害人的網絡欺凌已經愈見明目張膽,而「街拍谷」並不是個別事件。去年的呂麗瑤被性侵事件,網絡上並有不少厭女言論,指責女性都是性工作者。

無疑,香港有言論自由,怪責受害者、厭女言論都是合法的,但合不合乎的道德就是另一回事。即使他日窺淫罪定立了,偷拍問題還是不能被完全禁絕的,更重要是社會要建立起尊重異性的文化。不同性別人士,互相尊重、互相保護,這才是一個文明社會的表現。反對偷窺偷拍,保障女性的私隱和個人尊嚴,本來就沒有甚麼爭辯餘地。筆者希望大家往於能在有關議題勇於發聲,糾正近來網上盛行的一些厭女觀念,令為香港建設理想的公民文化。

作者為新媒體outside.hk成員

文章刊於2018年9月10日信報專欄。本欄逢周一見報,由「香港文化監察」邀請不同意見人士討論香港文化及文化政策狀況,集思廣益,出謀獻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