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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的報告 預視今日郊野公園「被發展」

1965年的報告 預視今日郊野公園「被發展」

眾所周知,香港郊野公園自《郊野公園條例》1976年生效而成立,但原來再早十年,香港政府已預視今日郊野「被發展」的情況,於是作出有關保育郊野的報告。早於1965年3月香港政府漁農處顧問戴南博博士及戴瑪黛夫人(Talbot, L., & Talbot, Marttha H.)就保存本港自然景物及檢討造林政策作出調查,在同年的4月合撰《香港保存自然景物問題簡要報告及建議》,在短短四十頁的報告提供了「劃定供多種用途的廣大保留地區」、「保存海洋生物」、「保存野生動物」及規劃管理建議等等。

報告內已考慮到香港未來的發展只會愈來愈城市化及更多人居住,提出需要建設讓一個香港人逃離石屎森林喘息的空間。在緒言提及調查的原意是:「主要為就本港建立農村公園,保留區及遊樂區一項制度是否可行暨與之有關的各項保存自然問題提供意見。」(p.1) 當中亦提及界分「保留區及遊樂區」的用途,前者保留地區的自然景觀,後者則讓城市人「稍有機會享受在大自然中生活的衛生及寧靜」 (p.7) 。報告提到的公園及制度,算是《郊野公園條例》的雛型之一。

更重要的是,報告提到「建立公園系統須儘可能使之成為永久性之措施。最要者為規定唯有經由立法途徑始能予以撤銷。倘可因個別行政長官或政府機關所受政治或經濟壓力有所增加,即可逐漸予以撤銷,則建立公園系統實毫無意義。」(p.10) 前人有先見之明,制度訂立前已預料郊野公園將受政治或經濟壓力而「被發展」,故此建議制度須為「永久性」。

前人的忠告會否一語成讖?1965年的戴南博博士與戴瑪黛夫人為香港的自然景物問題保存進行調查及提交建議,認為保育郊區是為下一代人籌備的,預早地建立公園系統能提供休憩空間予都市人,以及保存富科學價值的環境資源及生態予後代;可是,今天香港的土地供應專責小組將「郊野公園邊陲地帶」納入為「土地大辯論」公眾諮詢選項,切切實實地實踐報告中極力阻止的發展郊野公園。到底香港政府會否推卸保護郊野公園這個「明確而遠為重大的責任」,還望公眾盡快向土地供應專責小組提交意見,盡一己之力「保郊野、守農地、護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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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南博博士、戴瑪黛夫人(1965)《香港保存自然景物問題簡要報告及建議》。香港:香港政府印務局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