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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請政府立刻進行修改法例 有效規管私人土地堆填及遏止傾倒建築廢物活動

促請政府立刻進行修改法例 有效規管私人土地堆填及遏止傾倒建築廢物活動

致:
特首林鄭月娥女仕
環境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立法會各議員

促請政府立刻進行修改法例
有效規管私人土地堆填及遏止傾倒建築廢物活動

早前高等法院就著在大嶼山貝澳私人土地上傾倒廢物及填土的司法覆核案(HCAL41/2015)頒下判詞,指出現行法例無法阻止在私人土地上傾倒建築廢料或堆放泥頭的情況。當中著重討論《廢物處置條例》第16條的「在私人地段擺放建築廢物的許可的指明表格及署長認收」所賦予環保署署長的權力,在認收表格時有否考慮到廢物對環境的影響。然而,判決以尊重私有土地業權為由,只要得業權擁有人許可,署長則可以批出認收表格。如此,對於一些需要保護或已受保護的私人土地,即使加強部門的協調和安裝監察攝錄系統,亦不能從根本上解除受破壞的威脅,亦與保育所規劃用地的規劃原意相違背,是宣告政府對保育工作的無心無力。對此,我們深感失望。

一直以來,政府對於私人土地上堆填及傾倒廢物活動規管不力,以致多幅具生態價值的鄉郊或農地都受到破壞,大嶼南的《大嶼山南岸分區計劃大綱圖》內的「海岸保護區」尤為嚴重。近年在大嶼山東涌、貝澳等地都有發現傾倒建築廢物及堆填的情況,直接損害濕地的景觀及功能。然而,因為地點屬私人土地或未曾被《發展審批地區圖》覆蓋而令各政府部門都束手無策。在此事上,尊重私有產權成為了唯一的法律考慮,令傾倒廢物和堆填可以肆無忌憚地進行,漠視相鄰土地業權人、居民和作業者的利益,對相鄰土地構成滑坡、水浸、廢物棄置、泥頭車和其他重型車的空氣污染、噪音滋擾、非法闢路、破壞耕種等各樣損害。即使特首林鄭在《可持續大嶼藍圖》中有提到重點保育大嶼南,但面對日益增加的工程和發展,如不盡快堵塞此項漏洞,未來情況只會每況愈下。法官在判辭中的第75及76段亦提及傾倒泥頭及污染性物料會造成則難以回復的影響,唯有訂定一個審批制度,才能有效地預防濕地及鄉郊土地繼續被破壞。其實只要稍為修改現行法例,賦予政府相關部門的審批和執法權力,即可平衡到尊重私有產權和環境保育。我們的建議如下:

一、修改《廢物處置條例》

現行的《廢物處置條例》對私人土地上處置廢物極度寬鬆,只要得業主許可,則可處置廢物或泥頭而不問成分及其來源和影響,堆放在私人土地上的廢物或泥頭極可能污染及破壞該地方及周邊的水源、土壤、去水路徑、行人通道及生態環境,威脅附近居民健康、安全及生活。因此,署長在認收時必須檢視廢物的成分及堆放的原因和必要性才可在私人土地上處置。而在審批許可的時候亦必須考慮到對環境及規劃的影響。

二、修改《城市規劃條例》

要真正的保護環境,就要防範傾倒泥頭範圍擴大,所以在修改《廢物處置條例》的同時,亦要加強對土地用途的保護。現時的《城市規劃條例》第20條因著地方環境的特色而限制了土地的用途,然而在某些未曾覆蓋《發展審批地區圖》的地方,規劃署無從執法。因此,政府必須修改此例,讓規劃署在全港所有地點,包括未曾覆蓋《發展審批地區圖》的地方就違例發展執法。

因此,我們敦促:

  • 特首在未來一份施政報告中確立自然保育執法的政策,嚴防及積極打擊破壞鄉郊及自然生態的行為;
  • 政府各部門,包括規劃署、環保署盡快檢視現行的法例,積極規管私人土地上的堆填及傾倒泥頭、建築及其他廢物活動;
  • 立法會在未來一屆的會期開設特別委員會討論此事宜,議決執行短期的即時應對措施以及著實開展長遠修改法例的工作。

聯署團體:
Ark Eden
香港地貌岩石保育協會
創建香港
綠色力量
土地正義聯盟
島嶼活力行動
守護大嶼聯盟
大澳環境及發展關注協會主席
長春社
香港觀鳥會
世界自然基金會香港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