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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思之惡與個體責任——從黨禁、拒簽與DQ等二三事談起

無思之惡與個體責任——從黨禁、拒簽與DQ等二三事談起

繼早前引《社團條例》禁政黨運作,並拒續簽證予外國記者會副主席後,林鄭政府早前再取消劉小麗的參選立法會資格(DQ)。這一連串踐踏人權與自由的事件,及其後官員自以為是或言不及義的回應,讓我無法不想起阿倫特的「邪惡的平庸」(banality of evil)。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

「邪惡的平庸」出自阿倫特以《紐約客》記者身分,採訪1961年耶路撒冷審判納粹戰犯艾希曼後寫成的報告。報告首先於雜誌連載,再於1963年以《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一份有關邪惡的平庸的報告》(Eichmann in Jerusalem: A Report on the Banality of Evil)的標題結集成書(下簡稱《艾希曼》)。

阿倫特筆下的「平庸」並不是指無足輕重或稀鬆平常,而是指無思(thoughtless),也就是完全沒法聆聽和理解他人聲音,只懂不斷用毫無實質內容的空廢語言,重複瑣屑的陳腔濫調,並將這些套話當作「真理」;而無思的後果其實可以十分嚴重,包括促成或至少協助了上世紀大屠殺的實現。因此阿倫特關注的「惡」,並非是那種無關宏旨的個人卑劣行為,也不是從壞透了的心而衍生出來的極度兇邪,而是一種出於無思但卻後果嚴重的反人類罪行(crime against humanity)。

阿倫特認為,在納粹德國法律框架下艾希曼不會被判有罪,因他只在「依法辦事」,執行上司交託的任務,也就是「打好份工」。然而在極權管治的法律框架外,他卻犯了「反人類罪」,也就是「否定人類的多樣性」,攻擊甚至褫奪了「人類共同體的權利」,也就是侵害了人之所以為人的各種基本權利。「無思」本身亦可被理解為一種反人性的表現:一個只懂奉命行事、缺乏同理心、沒法聽進不同觀點,因此也難以依據理智和良知作獨立和客觀判斷,最終無力分辨是非的個體,應稱之為人?還是……?

阿倫特認為艾希曼之所以不拒絕甚至積極參與大屠殺,源自其對差異充耳不聞、只懂「奉命行事」的無思習性。這樣一個官吏念茲在茲的只是「事業的成功」和完成任務,對其他倫理價值不屑一顧,亦對他人苦樂無感。而其良知泯滅的原因,主要是由極權政治體制塑造及強化而成。阿倫特指,由納粹德國副部長職級或以上官員參與並落實屠殺猶太人的Wannsee Conference,為艾希曼解除了最後的良心障礙。因為作為與會者中最低級官員,艾希曼看見所有比他高級的同僚,也就是他所羨慕和敬重的「成功者」,對屠殺猶太人這「最終解決方案」不僅沒有提出反對或拒絕合作,相反更「興奮異常」,而且之後還得到受害者一方的猶太人領袖配合。於是他對這種超越人類道德底線的方案的疑慮終於煙消雲散,就像負責判處耶穌需釘十字架的彼拉多一樣,「不再有一絲負罪的感覺」。阿倫特因此指出,對艾希曼「最有力的良心安慰劑是一個簡單的事實:他看不到哪怕一個人,任何一個人,真正反對『最終解決方案』」。也是這樣一種環境氛圍、制度脈絡和個人心態下,「人們可以最清晰地洞見納粹在歐洲上層社會……引發的全面道德崩潰」。

DQ主任與林鄭團隊在當代香港

讓我們從上世紀納粹德國回到當代香港。禁止民眾組黨結社、限制記者出入境工作和言論自由、褫奪公民參選資格,儘管在嚴重程度上與大屠殺差距甚遠,但這種種嘗試消滅人的基本權利,並任意以各種「紅線」區分框限民眾,不容許多元思想和信仰的決定,其性質是否等同否定了人類多樣性?又或褫奪了人類社群基本權利?而DQ主任與林鄭政府相關官員在處理這些事務上的表現,包括提出選舉主任有權「依法」DQ議會參選人,或讓被DQ者申辯「並非必要機制」,又或拒工作簽證而不提供理據是「國際慣例」等背離法律及常識的「理據」,並不斷以虛假謊言或空廢濫調,例如說選舉安排「公開、透明」、「不評論個別事件」作重複的回應,完全聽不進不同觀點和合理批評,反映的不正好也是阿倫特所指的平庸無思?

儘管艾希曼「一切都是奉命行事」,只求「打好份工」、成功上位,不再理會或意覺什麼是自相矛盾,也不能聽到其他人聲音,但他絕非愚蠢的人。阿倫特指出有兩件事情艾希曼十分勝任,並優而為之:組織工作和跟對手或合作伙伴談判。他很能說服猶太社群領袖協助納粹執行「最終解決方案」,並有效率地落實相關組織安排,在這些方面可看到他的能幹善辯或「好打得」的一面。

香港大部分AO(政務官)出身的DQ主任、政府高官,自然也非智商低下,不少更是「話頭醒尾」,都是「好打得」之輩。然而浸淫於愈來愈以謊言統治的政治體制內,終日以統治團隊和建制同道作藩籬,用全是沒有實質內容的空廢語言築建圍牆,無思與自欺逐漸成為了唯一生存之道,自是「很合理很合邏輯」。把自己隔絕於常識與良知之外,「硬係睇唔到」其所作的事正在破壞保護基本人權的法治、奪走他人言論和行動自由、消滅結社參選等政治權利,自然還不至於和艾希曼犯下的「反人類」罪行相提並論,但顯然也同是源自因無思而產生之惡。

追究個體道德責任 抗拒無思之惡

據傳媒引述保安局長說法,政府引社團條例禁政黨運作是基於收到警方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建議;「有傳媒引述特區政府消息人士」,入境處長在批核工作簽證時,是否違法並非唯一考量;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則強調「任何推動自決、港獨或以港獨作為選項的人都不符參選資格」;最後林鄭於電台節目指選舉主任有權「依法」決定是否「信納」議會參選人的陳述。

儘管傳媒經常引用的「消息人士」面目模糊,個別官員亦會盡量躲在「政府、國家」後面以免責任上身,但政府團隊上述解釋,卻有意無意地道出了選舉主任郭偉勳(及之前參與DQ的何麗嫦、陳婉雯、羅應祺、鄧如欣)、助理社團事務主任林曉彤、入境處長曾國衛、保安局長李家超、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聶德權以至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等這些具體的人,均有份參與或執行褫奪民眾基本人權的決定。看着這些具體的人在傳媒上的照片,不禁令人聯想:若他們(以至其他林鄭政府團隊成員和建制派公職人員)生於納粹時代的德國並同樣當官,他們將說些什麼?做些什麼?與阿倫特筆下的艾希曼的表現會有不同嗎?

阿倫特寫作《艾希曼》的其中一個目的,是嘗試指出極權統治下的個體並非只是大機器內的小零件,僅剩下「奉命行事」、「打好份工」的唯一選擇;只要能抗拒無思,個體仍可維持良知、判斷是非。因此在耶路撒冷接受審判的不僅是一個邪惡體制,更是一個具體和特定的人,一個需為自己的選擇而負責的人。

若極權管治的運作主要靠謊言自欺,管治者只想匿名或鬼鬼祟祟躲進「國家、政府」背後不負責任,那麼阻擋極權臨近的一個有效方法,就是把責任拋回每一個有份參與及執行褫奪人權決定的官員,逼令他們直面其建基於無思所作的惡行及其後果,藉此不斷拷問及拯救其正在消失的良知,以警惕及阻止更多人加入極權行列。

相對於極權統治的不透明操作,民間社會也許更應突顯公共參與的開放性格,以敢於承擔責任的政治取態告別「奉命行事」的無思踐行,以自由而認真的討論取代語言偽術,以磊落真誠的生活回應現實政治策略考量。因此面對官員無思之惡,民間社會完全沒必要猜想誰將被DQ,又或分析倡議民主自決的組織會否被禁,也不要接受任何隨意劃下的「紅線」及以策略爭取成為「例外」,因為「接受對本民族進行分門別類,是一場嚴重的道德災難……每個要求獲得『例外』的人,也就等於間接承認了這個等級原則」(《艾希曼》頁139)。相反我們應系統地收集和批判何麗嫦、陳婉雯、羅應祺、鄧如欣、郭偉勳等選舉主任的DQ「判辭」,林曉彤、曾國衛、李家超、聶德權、林鄭月娥及其他高官的發言和回應,記錄他們建基於無思而褫奪人權的惡行,用種種合理方式不斷追究其責任,讓他們無法迴避甚至處處都能聽到反對聲音,失去「最有力的良心安慰劑」。

原文刊在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