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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必先要自救——在法律面前的「任何仁」

救人必先要自救——在法律面前的「任何仁」

消防處早前以極破格的公關手法宣揚任何人都可以進行急救的訊息,其「任何仁」一角引起的熱潮,相信連當局策劃者都始料不及。

近日,相關團體及議會中就開始有些微聲音,爭辯香港是否需要定立「好撒瑪利亞人法(簡稱好人法)」(Good Samaritan Law)。法例的名稱源自聖經典故,講述一名撒瑪利亞人在路途上遇上不同族類、剛被盜賊洗劫並受傷的異鄉人,好心為素未謀面的傷者治療送醫。此法例的目的為保障熱心路人在為傷者急救後,若出現更嚴重的情況,可免於被控告和索償;間接地鼓勵人們遇上緊急情況時嘗試伸出援手。

現時,已訂立「好撒瑪利亞人法」的國家包括有澳洲、加拿大、美國、德國,甚至中國。每個國家,乃至國家中的每個省份,都各自有其司法體系的特色和運作。因此,「好人法」在不同地區的落實均有一定程度的出入。概括而言,「好人法」被形容為施救者的盾牌(shield in law),若在緊急情況下對傷者進行救助,爾後傷者進一步受傷甚至死亡,施救者將免受法律責任。然而,要引用「好人法」,一般有以下幾個前設:

1.其行動須屬真誠無欺(act in good faith) - 施救者必須單純地希望提供協助所以施以援手,而不是打算從中得到利益,或有任何非份之想。在法律語言來說,「真誠無欺」(good faith)一般形容行動背後的思想(state of mind)或意圖(purpose)。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一名肇事司機幫助意外中的傷者,希望當事人可以不報警處理。這便是「不真誠無欺」(not acting in good faith)。

2.不收取報酬 - 當有人索取費用,此人就並不再是「好撒瑪利亞人」。換言之,此法例只保障義務幫忙的人。

3.第一時間召喚法定緊急救護機構 - 施救者必須合理地嘗試(make reasonable attempt)聯絡有關機構,例如致電999;並且在開始接手施救後,有責任留在現場(obligation to remain),直至有救護人員或同等/更高救護能力的人士到場參與救援。

4.避免嚴重疏忽(grossly negligent) - 這很可能是最具爭議性的一點。當施救者在嘗試協助時,當下的行為被判斷為不合理的(act unreasonably),則該名人士將不受「好人法」保護,並有可能需要面對法律責任。在某些地方,「好人法」會跟「緊逼危險」(imminent peril)的法律原則同時使用。基本上,若果法庭認為當時的情況並沒有「緊逼危險」,而有人作出嘗試拯救的動作惟最終使結果惡化,則法庭將裁定該名拯救者的行為屬魯莽(reckless)和不值得受「好人法」保護以免於刑責。

就著上述第四點,何謂有沒有「緊逼危險」呢? 最簡單直接的判斷,當然就是視乎事發現場和傷者有沒有即時生命危險(immediate life threat)。比如你在一個車禍現場,汽車沒有漏油的跡象,亦沒有起火;傷者神智清醒,能夠自行解除安全帶並離開肇事汽車。這便是沒有「緊逼危險」(absence of imminent peril)。這時如果你介入,並神經質地將傷者一手推開,以致他被馬路上的其他車輛撞倒,受更重的傷。很遺憾地,法庭將不會視你為「好撒瑪利亞人」,而你亦需要負上相關的法律責任。

比較具爭議的例子,可以是你路過見到有人倒地不醒,你相信他陷入了昏迷。由於未有接受過心肺復甦(CPR)的訓練,你在施以CPR之前沒有檢查傷者是否失去呼吸脈搏,奮而重壓傷者胸膛,並使其幾條肋骨骨折。在這個情況下,你是否需要為傷者的狀況負法律責任呢? 一個不懂CPR的人,沒有檢查呼吸脈搏、不愔心外壓的正確位置和深度就使用CPR,是否合理(reasonable)? 有沒有魯莽(recklessness)和嚴重疏忽(gross negligent)的成份? 法庭在審理與「好人法」有關的案件時,應套用客觀(reasonable person under the circumstance)還是主觀(reasonable person with the same abilities and skills)的法理分析? 這些疑問都得留待法官和陪審團解決。

美國有些地方政府訂明,施救者必須受過急救訓練並獲取證書,方能受「好人法」庇護,有些地方法例則適用於所有人。前者的話,委實就與修訂「好人法」的目的背道而馳。就香港而言,急救技術和訓練並不是全民普及,反之,大多數人對急救仍然陌生。當每位路人都能夠進行急救,固然是最理想不過。然而,以本人為例,即便上過急救課程及擁有急救證書,遇上緊急情況一樣沒有信心施以援手,生怕做得不好甚至做錯了,害了傷者不止,還招致官司。

正正是這種心態,香港政府更應積極研究訂立「好人法」,以填補法律上對於保護施行急救者的空白,同時亦為躊躇是否應該出手援助的市民打一支強心針。有指「好人法」的細節未臻完善,立法恐帶來更多爭議。惟事實是,世上沒有一條法律是完美的,字裡行間永遠存有或大或小的灰色地帶。有了「好人法」,未必就能解決本港急救意識薄弱的問題。但沒有「好人法」,廣大市民、及至場所管理職員,就是確切的少了一重保障。As simple as such.

法律面前,「任何仁」應該被平等對待,而非藏有隱憂而間接處於劣勢。再看「好撒瑪利亞人法」,不是什麼惡法,不是洪水猛獸,倒是推動人性與關愛的契機。任何仁,任何人,藍好黃好綠好,只要有願意救人一命的心,都應該要讓政府知道社會之於修訂「好人法」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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