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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撃官商鄉黑x丁屋JR】丁屋JR打大鱷 背景資料小心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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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丁丁

2015年覆核王郭卓堅提出丁屋司法覆核,認為他作為非原居民沒有得丁屋政策之惠。申請方、律政司及鄉議局三方經歷了三年時間準備、聘用了三位歷史專家及出動了龐大的律師團隊,終於排期了於12月3-12日於周家明法官面前審議。這單將會轟動香港土地問題的司法覆核案,除了政策影響深遠,法律理據亦牽涉大量史料及基本法訂立過程,可謂萬眾期待。

首先何謂丁屋?

丁屋是指18歲、父系源自1890年代新界認可鄉村的列表當中的男丁,可以有一生人一次的申請建屋權,該丁屋要在村界內經地政署批准,不得高於三層,每層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呎等建築限制。它除了涉及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亦是土地大辯論。

香港土地制度的歷史背景及基本法草擬過程

基本法第40條指:「“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由於丁屋權利牽涉何謂基本法保護下的「合法傳統權益」,因此各方將會由1898年港英統治以及之前的大清律例開始追溯何謂當時已經存在的傳統權益。

而究竟基本法40條內賦予新界原居民的權益是否包括只傳男不傳女的丁權,而當初港英政府草擬「丁屋政策」時是否只為一個體恤民情的短暫政策,都是這次爭議的重點。

自《展拓香港界址專條》(The Convention Between Great Britain and China Respecting an Extension of Hong Kong Territory)始,港英政府有了新界土地擁有權,所有土地為政府擁有,除特別例子外,批出的土地均由政府租借出去(leasehold)。1899年,港英政府經歷了與新界原居民的六日戰爭,面對原居民積極反抗探取恩恤及籠絡策略,最後向原居民承諾不干預土地使用及習俗。

60、70年代,新界六成土地是老舊村屋、臨時性房屋甚至是非法搭建物,居住了香港40%的寮屋人口。1972年11月29日,新界民政署長的黎敦義(Denis Bray)在立法局宣佈丁屋政策,目標是改善住屋環境及發展新界,給予原居民男丁在特別條件下有興建住屋的權利。在1980年代亦把此政策確立起來,常規化成土地政策。回歸之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了此政策,政府再次執行政策。

由於案件討論此政策從清朝開始的演變,確立它是否法律權利,因此案件亦涉及歷史學家的討論,包括歷史學家夏思義博士、張瑞威教授及1972年在政府土地部門工作的戴永新律師。此案的答辯人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律政司。

假如丁屋違憲?

假如丁屋政策真的被裁定違憲,政府需要停止批准丁屋的申請,重新審視丁屋政策。就算政府或鄉議局上訴,除非他們能證明有些丁屋非建不可而要申請暫緩執行判決命令,該命令依然有效,直至上訴庭或終審法院推翻判決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