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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匯思就朱凱廸在2019年鄉郊代表選舉中被剝奪資格之聲明

法政匯思就朱凱廸在2019年鄉郊代表選舉中被剝奪資格之聲明

1. 法政匯思就2019年鄉郊代表選舉中,選舉主任裁定朱凱廸的候選人提名無效之決定(「該決定」)感到震怒。該決定侵犯了朱凱廸及選民的權利,亦沒有任何法律基礎。實際上,此舉形同政治審查。

2. 朱凱廸獲提名為現有鄉村元崗新村(八鄉)居民代表的候選人。儘管朱凱廸就選舉主任的提問的回應中,闡明他並不支持香港獨立,選舉主任仍然裁定朱凱廸沒有所需的意圖,以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因此,選舉主任按《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576章)(「該選舉條例」)第24條決定朱凱廸提名無效。特區政府繼而公開回應,明確指出政府認同及支持該決定(「該回應」)。

3. 自2016年起,先後有9名獲提名候選人在立法會選舉中被取消參選資格,包括2018年1月的周庭女士和同年10月的劉小麗女士。法政匯思已於早前聲明中批評上述取消參選資格的決定。遺憾地,我們的批評仍適用於是次事件,包括:
a. 該決定侵犯香港永久居民基本的選舉權和參選權;
b. 該決定侵犯香港永久居民基本的言論自由;及
c. 限制以上基本權利的措施必須按照狹義解釋及只能依法施行 。

4. 再者,選舉主任有否權力調查朱凱廸是否「具真心及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意圖」仍值得商榷。字面上,該選舉條例第24條只要求獲提名候選人程序上簽署一份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特區的聲明。

5. 雖然法庭在陳浩天 訴 羅應祺及其他人 [2018] 2 HKLRD 7 一案中,的確就《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40(1)(b)(i)條(「該條文」)訂下對立法會獲提名候選人的具體要求,但這些要求不能就此套用到鄉郊代表選舉。陳浩天一案的判決是根據該條文獨有的立法歷史及《基本法》第104條指明適用於立法會成員,而非鄉郊代表。

6. 再者,由於有關立法會選舉的選舉呈請及上訴程序尚在進行,故有關的法律仍有改變的可能。值得一提,是次個案正好說明適時處理相關的選舉呈請及上訴的重要性。

7. 另外,即使選舉主任認為他有權在「對客觀合理者而言具強而有力、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證據顯示,參選人明顯地不具(真心及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意圖的情況下」,取消獲提名候選人的參選資格,其結論與朱凱廸的情況並不相符。在該決定中,選舉主任只提出他對朱凱廸是否具所需的意圖存有「疑問」,或其答覆「可被理解」為「隱晦地」確定他支持獨立為其中一個選項。惟該決定的影響重大,此等解釋毫不充分。

8. 最後,鄉郊代表的職能具高地區性。與立法會議員不同,鄉郊代表並非「香港的高級官員」。 鄉郊代表的職能為代表該村的居民就該村的事務反映意見。 特區政府支持以某人的政治觀點為由而限制該人參選這類公職的立場實令人非常擔憂,因為此種限制標誌著香港人的思想和言論自由被進一步削弱。

9. 特區政府於該回應中支持該決定,並漠然地表示該決定「與部分社會人士指稱的政治審查、限制言論自由或剝奪參選權無關」,而沒有進一步解釋任何理據。法政匯思對特區政府的立場感到沮喪。特區政府有責任保障香港市民的基本權利,而理應不同意該決定。此外,由於選舉主任應該在政治上保持中立,他的決定應該得到獨立法律意見的支持。我們促請特區政府澄清是否有向選舉主任提供任何法律意見或建議,並對《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賦予應有的尊重。

法政匯思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