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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撃官商鄉黑x丁屋JR】丁屋JR打大鱷 理據逐一細睇

【追撃官商鄉黑x丁屋JR】丁屋JR打大鱷 理據逐一細睇

文:丁丁
編:CK

劃時代的丁屋司法覆核案經過五天的審訊之後,申請人、政府、鄉議局的爭議都比較聚焦到《基本法》第40條的解讀之中。三方在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周家明席前唇槍舌劍,均就丁權是否合法傳統權益作陳詞。第40條是這樣的:「“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代表申請人的李柱銘資深大律師認為《基本法》第40條並不包括丁屋,因為丁屋只是政策,既不合法亦非「原居民」傳統。代表政府的余若海資深大律師則認為,《基本法》第40條明文要求政府保護原居民的丁權,其根源可追溯至1898年;但是原居民只可以申請建屋,政府沒有責任提供足夠的土地去建屋。

新界佬所聘用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勳爵陳詞稱,丁屋在今天的理解自古以來都是原居民的傳統,根本不用追溯至清朝。他繼而強調,《基本法》是為了延續港英時期的法律制度,第40條應從「延續」的角度解讀,此亦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草委)的立法原意。

法律爭議聚焦:為什麼是第40條而不是人權法?

由於丁屋只批准年滿18歲,父系源自1898年時為香港新界一認可鄉村的男性居民(原居民)興建,申請人首先挑戰的,是如果《基本法》第40條並不支持丁權為合法的傳統權益,丁屋政策是否一個歧視女性及非原民的政策,違反《基本法》第25條等人權及平等的條文,從而違憲。

略為知道人權法的讀者也明暸,不是所有對人權的限制均違法,政府如果可以證明一項政策是有合理目的,而該目的與政策是有合理關連、政策干犯人權的程度符合比例,並證明在保護平等權與公眾利益之間有公正平衡,法庭便會宣告該政策合法。然而,政府及鄉議局並不爭議它是歧視及有可能違法;兩方的論點僅為《基本法》第40條足以保護作為原居民憲法權利的丁權。

雙方的討論核心,是甚麼為之合法(lawful)?甚麼為之傳統(traditional)?丁屋政策又是否包含在權益(rights and interests)之內?根據《Koon Ping Leung案》第26段,《基本法》第40條下的「合法傳統權益應」要追蹤至原居民在1898年時的權益。申請人及政府同意,鄉議局則認為要考慮的,只是在草擬《基本法》時草擬人作何意思,遂不同意。

權益?

申請人認為,第40條講的是原居民的習俗,例如祖堂、納妾、繼承家族遺產等,但不包括丁屋「政策」,政策並非權利。如果屬於受保護的權益,政府都有立法明顯保護。其次,從政策文件及背景資料可見,1972年實施丁屋政策只是臨時的恩恤措施,港督及其管治班子想在1980年代提出新界發展的長期、全面方案,所以此政府不是什麼權利。事實上,文件亦多方面顯示,此政策的政治目的,是要解決社會問題和住屋問題,以換取鄉紳的政治支持。

政府認為,從《基本法》第122條的解讀、《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等草擬文件的閱讀,都會見到政府當時已經準備給予新界原居民申請土地、免地租、優惠條款等一系列政策。但是由於政府不認為它有提供土地讓原居民建屋的責任,便把《基本法》第40條的權益保護收窄至申請權,而非建屋權。

鄉議局同意政府陳詞並補充說,單從《基本法》草委的討論已足以支持其丁屋的論點,草委草擬《基本法》時亦不會追溯1898年丁屋是否傳統合法權益。他們更進一步陳詞指,如果申請人現時挑戰成功,即要求丁權受平等權等限制,那麼這便會實質改寫《基本法》草委的原意,也實質廢除了第40條的保護,因為《基本法》第40條正正是要保護原居民的權益免受法律挑戰。

合法?

就丁屋政策是否合法而言,三方與周官多番辯論,亦探討過第40條中,「合法」二字有與無的分別。申請人認為,第40條就算涵蓋丁屋,依賴第40條本身,或看《基本法》第122條(只要是繼承父系的原居民承租人,其丁屋地租金維持不變),是不能證明政策符合第40條內要求的合法性。如以第122條證明丁屋的「合法」性,就會墮入圈圈邏輯的爭議,因爲如果政策是受第40條保障的話,根本不需要其他條文證明其合法性。

經周官多番詢問,申請人亦同意,當《香港人權法案》在1991年6月8日生效的一刻,丁屋政策帶有歧視,已經是與《人權法案》中的平等權違背;而在1997年7月1日起,丁屋政策亦跟《基本法》第25條、39條等違背,因而非法。

政府及鄉議局也不是不同意。他們只是說,《基本法》草委、人大常委在通過《基本法》時早已知悉丁屋是歧視、是特權、是不公平,正正如此,《基本法》第40條是憲法上的特定條款,用意是為人權條例作出例外(specific trumps general)。

再者,如果按案例去追蹤至1898年時的《大清律例》,當時的丁屋是否合法權益呢?申請人認為,建丁屋還是不合法,《大清律例》下,村民要登記土地再繳交賦稅,但文件均指只有10%的村民繳交賦稅。張瑞威教授的報告說明,因為稅制及土地制度不一樣,清朝時村民用地建屋不但不用取得批准,亦在很多時候霸地開墾建屋都不會向衙門匯報,直至稅官來向村民按整個區域的比率徵收賦稅。換言之,村民只要沒註冊、沒依法繳交賦稅,建丁屋也是違法,更遑論建屋是甚麼權。

政府所引用的夏思義博士則說明,清朝時期每村也有村長(village elders)負責批地及管理,村民要得到他們的批准,而港英政府只是取代了村長,行使行政權力,把這傳統延伸下去。他重申,丁屋在清朝一定是合法政策。

傳統權益?

就傳統而言,根據兩位專家報告,申請人認為不但從1898年至1972年期間並非長時間都有此傳統,而且歷史文件亦反映在清朝女性有時可以買地,政府也曾說其實所有人均可以買地。《大清律例》從沒限制女人擁有土地,亦有文件顯示有女性曾把物業轉讓給未婚女兒。

在港英政府接手新界之時,港英政府採用了個完全不一樣的土地制度 : 將所有土地收為英女皇所有,故此原居民並沒有特權建丁屋。期後政府只斷斷續續地以幾個方式讓原居民獲得土地或免費建屋:限制條件鄉村拍賣(restricted village auction)、「私人協約方式批地(private treaty grant)」、在原居民本來擁有的土地上申請「免費建屋牌照」(free building licence)。

政府即使同意歷史上此項丁屋政策有斷點,也認為這不影響原居民追溯傳統權益,亦認為第40條並不要求一個「沒有斷點一直運行」(No break)的傳統。就算有女性或外人可以從政府買地,也不影響丁屋作為原居民的傳統權益。此外,新界佬更進一步說明,1972年的丁屋政策只是把原居民自古以來的傳統正規化。

小結:還待周官明察

究竟鹿死誰手?還待周官一一考慮。筆者丁丁亦不作猜察。只是可以預料的是,此案必火;不論誰勝誰敗,都似乎會上訴至終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