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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突破匯動青年12月20日官方聲明(N之二)

回應突破匯動青年12月20日官方聲明(N之二)

我們繼續看上次沒講完的綠色畫線部份(見圖一)。突破匯動聲稱,對於我這個「非親非故」還要「誤解」蔡元雲先生的路人甲的投訴,他們「即時成立跨部門工作委員會查證事件」,可惜「該員工在調查展開前離職」,但他們仍就「調查結果」對被投訴人予以譴責。我們再跳到官方聲明的第三項(見圖二),對於另一位投訴人(容暉)的性騷擾投訴,「她的前上司於2017年11月知悉事件時,被投訴者已經離職⋯⋯」。聽上去很無奈,非不為也,實不能也,都怪被投訴者動作太快了。然而,聲明中的這部分和事實不符的程度,可謂「睜眼說瞎話」。

01

騷擾者的離職

我在此將時間線整理給大家看:

2017年11月18-19日
我陸續在Facebook發佈了自己的經歷。

11月19日下午
容暉發來私訊告知我,她是另一個受害者。

11月19日夜晚
容暉的前上司A聯繫了她,要求容暉提供詳細自述,以協助其「officially」處理騷擾者。而前上司的太太B(並非突破或匯動職員)則聯繫了我。

11月20日夜晚
我收到蔡元雲先生通過B轉達給我的口信:「...I know what you have posted on Facebook. I will discipline XXX (註:騷擾者名字), Hope not only justice is done, but mercy as well. I am available if you would like to talk.」當時高層仍想保騷擾者不離職。

11月21日
突然傳來騷擾者申請辭職的消息。與此同時我寫了信給蔡元雲先生代表受害者提出設立反性騷擾政策的訴求,並爭取與其見面。

11月24日

我在先生(當時為未婚夫)的陪同下與蔡元雲先生會面,同時在場的還有容暉的前上司A及其太太B。會面過程中,我代表受害者重申了幾點訴求,包括:騷擾者離職,以書面形式向受害者道歉,在機構層面向其他員工道歉並解釋自己離職的原因,機構設立有效的反性騷擾機制等。蔡元雲先生確認了騷擾者的離職,並一口答應所有的訴求,同意這些都是合情合理的要求,還承諾會讓騷擾者在突破週二的全體週會上道歉悔改。當時無論是蔡元雲先生還是容暉的前上司A皆言之鑿鑿態度誠懇,完全沒有顯露出任何「騷擾者已離職恐怕無法實現承諾」的為難之色。

顯然,容暉的前上司A得知事件的時間是2017年11月19日或之前,而騷擾者當時仍在職。騷擾者真正離職的時間大約在11月21-24日期間,而其辭職前機構高層早已知悉性騷擾事件。為什麼高層在知悉的情況下仍任騷擾者辭職,事後還要謊稱其在事情被揭發前已離職?為什麼高層不在會面的時候告知受害者自己對已離職員工沒有追討能力,而是胸有成竹一口答應所有要求呢?這些是突破匯動青年在出了回應聲明後不可迴避的問題。

02

隱形的跨部門工作委員會

匯動的聲明中另一個令我百思不得其解的點,是他們所謂「即時成立」的「跨部門工作委員會」,據聲明所說,這個「委員會」還有「調查結果」(見圖一綠線部份)。然而,我從來沒有收到過任何「委員會」給予的任何「調查結果」,我甚至不知道有這樣一個委員會存在過。

這個所謂「即時成立」的委員會又有多「即時」?容暉的前上司A於2017年11月19日就以「官方處理」為由向容暉索取了口供,也已從社交媒體獲取我的自述,這個「委員會」是在11月19-20日即時成立的嗎?如果不是,而是像聲明所說,是在騷擾者辭職後(11月21-24日之後)成立的,那能說是「即時」?如果是19-20日成立,請問為何不在完成調查後才決定是否批准騷擾者的辭職申請?「跨部門工作委員會」跨的是哪幾個部門?難道什麼部門都跨了就是冇跨埋HR部門?如果是騷擾者辭職後才成立,那這個委員會的調查目的是什麼?調查結果又是什麼?為何不告知申訴人?

古惑的委員會

容暉在2018年7月再次找到匯動溝通時,要求匯動在騷擾者離職記錄上寫下「性騷擾」,匯動表示不經過調查不能如此寫下官方記錄。容暉提出明明半年多以前前上司A已經索取口供,也和騷擾者面談過,騷擾者也認了自己的行為,為何這不能算調查,竟被告知HR這裡「完全沒有相關記錄」。匯動還表示曾有一個「調查委員會」成立以處理我們的case,但因為我們一直沒有聯繫委員會,便認為我們已放棄申訴,case closed,委員會隨即宣佈解散,所以記錄上是沒有經過調查的。然而從頭到尾,我們都不知道這個委員會的存在,也沒有接到任何通知。試問我們怎麼會主動去聯繫一個不知其存在的委員會?委員會又為什麼會認為應該是我們主動去聯繫而不是由其主動聯繫受害者?

這個「委員會」和前文提到的所謂「即時成立」的「跨部門工作委員會」是不是同一個委員會?為何一個委員會聲稱有調查結果,另一個卻表示從沒調查過,連口供都要重新提供?如此古惑的委員會真是聞所未聞。

關於古惑的委員會及其所謂「公平公正」的調查,還有很多可以細數,下篇繼續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