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我愛香港,香港愛我嗎?

我愛香港,香港愛我嗎?

什麼叫動輒得咎,洋紫荊圖案和這件事便是極佳的事例,亦可以引伸到國歌法的處境。洋紫荊圖案是香港的地區徽號,法例不容許隨意用,但因為它的代表性,變成了民間活動常用的圖案,常見議員們的活動和宣傳品,甚至是商業廣告,包括電視台的體育新聞報道和賽事,用的人和用途都是出於「善意」、「沒有惡意」,更加不是「存心」,但原來通通都是犯法。

這便令人聯想到《國歌法》草案了,近日,聶德權為了推銷國歌法,就強調「尊重」便無事,林鄭說什麼叫「侮辱」是項常識。今日,聶德權又說「觸犯罪行門檻相當高」、「不存心沒問題」、「非故意便不觸犯」,誤用洋紫荊區徽的三鐵運動員,他們又是「不尊重」嗎?「存心」嗎?「惡意」嗎?他們「沒有常識」嗎?既然通通都不是,那麼為什麼犯法呢?代表香港,運動衫採用區,這非但是「常識」,更加是理所當然,何來犯法?回敬林鄭,常識歸常識,法律歸法律,否則,我們上法律學院把托嗎?

那麼問題出現了,應如何解決?很簡單,區徽和國歌,即使被誤用,都不應有刑事成份,將相關行為刑事化,原則上是錯。固然,我們不會因三鐵運動員現在犯了法,便要警方執法,但有人犯法卻又不執法,這又是什麽的道理呢?就是因為「純粹無知」、「無心」、「沒惡意」?那麼,這些考慮因素,是法例中的因素嗎?如果不是,豈不是可以任意告或不告,這是法治,還是人治呢?

看罷這位三鐵運動員(司徒兆殷)的訴苦文章,發現自己一心為香港,自小存心香港爭光,努力不懈,原來是痴心妄想,這便是「我愛香港,香港愛我嗎?」只有説「你想多了」,多麽唏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