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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立法會主席之法定書面抗議全文

致立法會主席之法定書面抗議全文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賀一誠主席 閣下鈞鑒:

2019年1月28日,本人收悉章程及任期委員會於2019年1月31日召開會議之通知,有關通知書內載明該次會議之議程如下:

獨一項:討論第1370/VI/2018號批示及第1393/VI/2018號批示的事宜

本人茲就該會議討論事宜之有關意見書的作成程序,根據《議事規則》第三條e)項提出書面抗議,敬請 主席閣下分發予全體議員,並根據《議事規則》第九十九條g)項著令將書面抗議全文刊登於《立法會會刊》的第二組別。有關書面抗議全文如下:

早前,章程及任期委員會(下稱「章委會」)應執行委員會提出的要求,就《議事規則》中的「抗議」作出解釋,並於2019年1月21日前發表意見,以及應立法會主席提出的要求,在規則層面上澄清議員在其修訂提案被立法會主席初端拒絕時是否可以向立法會主席提出異議,以及該次提出的聲明異議是否應被受理,並於2019年1月31日前發表意見。

2019年1月31日,章委會召開會議,一併討論了上述事項,並計劃簽署上指兩份意見書。當刻,本人才得悉在該次會議召開前,章委會已經召開過另一次會議以討論有關事項,因此於當天便可直接討論和簽署已基本作成之意見書。在本人追問有關行徑是否有違《議事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五款之時,方獲章委會主席告知此前召開之另一次會議屬所謂「預備會議」,無須按《議事規則》規定通知全體議員,令本人深感愕然。為指出該次會議及意見書作成過程當中之不當情事,本人提出書面抗議之理據如下:

一、立法會規範中不存在所謂委員會的「預備會議」

《議事規則》於其第三編「立法會的運作」的第一章「一般規定」及第三章「委員會會議」規範了包括章委會在內的委員會之運作規則,當中訂明了會議舉行的時間、地點、召集、通知、法定人數、非委員會成員的出席、設施及輔助等等。任何公權的行使,均應嚴格遵行合法性原則,亦即應嚴格按照法律所設定的範圍及方式行使相關權利。

《議事規則》及其它立法會法規中所有關於委員會運作的規範,均未有就委員會的會議作出所謂「預備」、「正式」或其它類似之分類。在此前提下,若透過自行召開所謂「預備會議」而規避法律就會議之運作所須遵守的一系列規則(包括但不限於《議事規則》第四十二、七十三及七十八條),除使該次會議因欠缺法律依據而失卻充分的正當性外,亦很大程度地貶抑了立法會作為孕育法律之公權機關的尊嚴。

二、未經委員會所謂「正式會議」討論而基本作成的意見書沾有程序瑕疵

《議事規則》第八十八條規定,意見書為委員會就其行為採取的其中一種形式;第七十三條第二至四款則規定,非委員會成員之議員可以透過列席委員會而在主席許可的情況下發言,以及自由向委員會提交書面意見。結合上指兩條條文,不難得出「非委員會成員之議員對委員會行為作成之參與」屬一項法定之程式的結論,有關設計為保障委員會在審議事項之時,能在綜合考慮各議員及/或有之立法會以外人士的意見後,方作出最終謹慎、理智、正確、透過充分辯論等的決定,從而確保有關決定更符合立法會整體利益及公共利益。

基於是次兩份意見書均在章委會未召開所謂「正式會議」前即基本作成,上指法定之程式並無法獲得遵從。不論此等瑕疵是否會導致兩份意見書無效或被撤銷,可以肯定的是,立法會主席以及全體議員均有義務監督日後是否仍有發生同類涉嫌違反《議事規則》之情況,並揭發所發現的一切不規則事宜且拒絕予以遵行。

三、會議舉行日期過於倉促,不尊重非委員會成員的議員之意見

如上所指,就兩項事宜,執行委員會要求章委會於2019年1月21日前發表意見,立法會主席則要求章委會於2019年1月31日前發表意見,但章委會卻一直到2019年1月31日方舉行有關所謂「正式會議」並直接計劃簽署意見書。即使非常大膽地假設章委會召開所謂「預備會議」的做法並無不妥(當然這與事實不符),其於提交意見書期限當日方召開所謂「正式會議」的決定,亦直接注定了章委會在是次過程中無法(甚至客觀判定本已無意)充分考慮非委員會成員之議員的意見。

雖然《議事規則》並無規定章委會不遵守遞交意見書期限的後果,這意味著章委會若在期限當日發現有必要對某一議員的意見作進一步研究,目前的程序上仍有條件使委員會在指定的期限過後方遞交意見書,然而此一做法絕對不應被濫用。與此同時,即使章委會受託研究的問題再簡單,亦不應僅於期限最後一日方召開會議,以免導致《議事規則》要求的「非委員會成員議員的參與」流於形式,因這樣將明顯體現出對該等議員意見之不尊重。

四、違反一般議會運作之公開透明原則
  
本次會議之所涉事項,雖然均與本人的行為有關,但實際上章委會被要求討論及發表意見之事宜,根據《議事規則》第二十六條d)項,均與在抽象層面解釋《議事規則》有關。而《議事規則》所調整及規範的事項,皆牽涉到一系列基本權利、社會民生、法律法制、政府政策等與公共利益密不可分的議題,絕非僅與立法會自身、章委會自身甚或本人自身有關之事務,說白一點,不能以有意見認為的一句「此僅屬立法會的『家事』」便可作罷,故此,全體議員以至公眾對整個過程亦應有完全的知情權。

公開透明,乃一切民主法治議會的運作須遵照的基本原則,亦是服務公共利益之最佳方式。本人一直提倡公開立法會委員會會議以全面實現此項原則,至今日達成未果之餘,更不幸地目睹立法會本有的缺陷有進一步惡化的跡象,完全與現代民主政制之中議會的發展方向背道而馳,實令人慨嘆萬分,為此謹表嚴正抗議。

耑此奉達,敬候協助分發及著令刊登。敬頌

鈞安
  
澳門特區立法會議員 蘇嘉豪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