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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盧龍光事件、談ChurchToo的再思

從盧龍光事件、談ChurchToo的再思

盧龍光ChurchToo事件可謂成為基督教二月的頭條新聞,外間暫時只能透過傳媒報導得悉事件,當時人亦未有現身解釋,故此誰對誰錯,暫且不論。但,我亦想就近年的ChurchToo事件,再思教會在牧養時/教會機構在處理性騷擾事件時,該如何改善、確立完善機制,回應時代的需要。

留意文化差異因素:掌執在華人社會,須多留意與弟兄姊妹的肢體接觸。要知道「肢體接觸」四字人人定義不同,西方文化與華人又有不同;與華洋雜處的香港中,定義就更是模糊(例如外國人的見面方式是擁抱和親嘴,但此卻非華人習慣)。盧龍光曾於英國英倫大學修讀哲學博士,畢竟曾生活於外地,文化習慣有不同坦白說亦不出奇。

而在教會牧養時,弟兄姊妹的肢體接觸就更多。由弟兄姊妹有可能因私事單獨面見教牧、及至青少年各項團體建立活動等,導師與弟兄姊妹該如何拿掐肢體接觸的多少?除了「約定俗成」的文化界限外,若果有適當的指引/教導,相信對教牧與弟兄姊妹,都能有更好的人身保障(畢竟被控Metoo絕對是對個人聲譽極其受損的指控)。

內部處理再上報通知的處理手法:就今次事件而言,教會機構接獲投訴後進行內部調查,調查後亦認為指控成立,卻沒有上報至相關政府部門。教會認為指控成立、卻沒有上報,實有包庇之嫌。如教會不上報,最起碼應向投訴者說明沒有上報之因,對投訴者有所交待(現時外間不知道教會有否對當事人有此交待);而相關事件被報導後,教會亦可選擇光明正大召開記者會(或是起碼出新聞稿),詳細交待教會的做法,以證公允。

教會/教會機構在處理ChurchToo事件(在早前的突破事件)時,往往態度閃爍,歸根究底都是因「面子攸關」、「家醜不出外傳」等文化因素所累。「保護校譽/學校和教會」等說詞,在被公開事件後,聽上來更是難以接受。但,我認為教會處理事件,最為可恥的其實是「不了了之」,深知香港「即日鮮」風潮,明白一單新聞耗不了多時就無人討論,總以「不了了之」四字作罷。若教會「行公義、好憐憫」,就不應該讓受害者一而再再而三地,為著事件不斷發聲、備受質疑、造成一次又一次的傷害。

教會性騷擾投訴機制的確立與發展:最後,教會機構(不論是教會本身、抑或教會機構)的性騷擾投訴機制一路停滯不前,機構亦沒有公開性騷擾投訴機制予公眾知悉的意圖。透明度如此低的投訴機制作用實不大,又如何能保障受眾?

結語

最後稍稍延伸的討論,是我認為我們所處的教會氛圍,是一個「無性」的教會氛圍:(除婚姻以外的)隨世界各地的Metoo風潮,相信揭發性騷擾的事件必會再次出現。但對教會而言,「性」仍是禁忌之中的禁忌、是羞恥、是難以放於檯上討論之事。我非要求教會/社會轉瞬間變開放,但我們需要的是一個誠實的心與自己(特別是教會),去承認人/基督徒均有對性的渴求和需要,並誠實考慮如何恰當處理不合適於社會的、「性」的各個情況。社會一時間難以改變,不如由個人開始,認真開放地談「性」,可能是一條出路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