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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沒良心的賣港賊,包括facebook

埋沒良心的賣港賊,包括facebook

昨日一篇文章被facebook粗暴刪post,引來讀者極大迴響,我有責任清楚還原事件的前因後果。

2月17號星期日,大約中午前我寫了一篇文章《埋沒良心的賣港賊》,附圖採用了李旺陽被自殺的新聞照片,加上一句標題「提出引渡的國家承諾不會執行死刑...當事人自殺除外」,圖文出街之後反應奇佳,傍晚已有六、七萬人次瀏覽 ,逾千留言、讚好和分享。

晚上大約十點半,有朋友通知我,李旺陽的圖片被facebook遮蔽了(附截圖),下面標註了一句 「這張照片可能呈現血腥暴力內容亅,再底部有一行字連同眼睛符號:「您可自行決定是否要查看」,雖然遮蔽圖片這種事第一次發生在我的專欄(直接刪圖反而試過),但到這裏,我完全接受facebook 做這個措施,因為我選擇圖片之時,心裏亦經過一番掙扎,最後決定將李旺陽被自殺的荒謬和蒼涼,毫無保留呈現讀者眼前,假若圖片引致任何人士不安,我於此真誠致歉。

圖片的問題解決了。

十點半之後,文章的瀏覽人數反而急劇上升,以每小時一兩萬遞增,直迫十萬大關。

午夜時分,文章終於被消失....

以下是原文重po,希望讀者珍惜每分每秒 :

埋沒良心的賣港賊

這是我連續第三天寫關於「移交逃犯」的文章,因為看到李家超周浩鼎李慧琼梁美芬屈穎妍...等等等指鹿為馬偷換概念,不得不再一次跟大家解釋,「有法庭把關」 這個惡毒心腸的蓄意誤導。

上述這一班賣港賊,完全不向市民解釋香港法庭其實可以擔當什麼角色,錯誤地讓市民以為香港法官可以先作公平審訊。

為了讓讀者更加容易明白理解,我舉一個近日的類似個案: 「美國要求引渡孟晚舟」

加拿大法官開了幾次庭,進行的是Hearing(聽證), 不是Trial(審訊), 加拿大法官完全無權傳召證人(刑事案件中將包括目擊證人、專家證人、法醫官、調查的警員....甚至污點證人),主控官不會到場,亦不會有陪審團的出現,法官可以做的,只能是審視要求引渡一方提出的文件是否合乎引渡法例。

當事人當然可以提出抗辯,也就是我先前兩天所寫的案例,桂民海被控12年前撞死女學生不顧而去,出版商陳大文被控18年前在東莞姦殺女工.....全部證據確鑿、鐵證如山。

最後的一條問題,李家超局長,一個可以將未經審訊的人先送到電視台公開認罪,你認為這個國家的法治可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