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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出賣了誰?

誰出賣了誰?

上週日崇拜在循道衛理的教會會刊中看到《關於本會牧者被投訴涉及性騷擾事件的說明》(見圖),文末署名總議會會長林崇智牧師。全文主要有三個要點:

(1)涉事牧師感覺很抱歉(我代你們聽說了),他之後會深切反省(至於你們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2)這件事本來已經被公平公正地處理了(只是沒告訴你們),而且我們一向對性騷擾零容忍(雖然我們至今還沒設立好反性騷擾政策);

(3)可我們沒想到這件事會被洩露出來(明明大家說好為了教會聲譽而保密的),我們對隱瞞不力表示歉意,並譴責二五仔的洩密行為。

如此避重就輕、權責不分的內容,加上近來教會內確實有不少聲音將焦點放在洩密者身上,認為洩露保密內容不道德,是對群體的背叛和出賣,這反映出教會至今仍對性騷擾以及相關法律責任極度缺乏認識,仍意識不到或不願正視現實——隱瞞事件才是對廣大會眾及學校師生權益的出賣——這令結尾的禱文顯得尤為蒼白無力、文過飾非。

性騷擾並非個人私事

性騷擾並非只關乎騷擾者和被騷擾者兩個人的私事,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發生性騷擾的機構負有轉承責任,除非該機構在事發之前已經採取了適切的預防措施(例如設立反性騷擾政策,明確告知僱員有關投訴的權益,開展培訓提升意識等)。當事件發生在教會學校,這是涉及學校和教會的雙重環境,女職員面對的,不僅有「學校的校監」這一重權力關係,還有另一重「教會界領袖」、「屬靈長輩」的權力關係。然而無論是教會還是學校,都未設立適切的政策讓當事人的投訴可以進入公平公正的程序,也就是說,新聞報導中提及的5人小組當時只是「特事特辦」,而非既定程序的一部分。身邊有不少人認為,就算不屬於防治政策的既定程序,5人小組也是裁決了投訴成立的,相比突破、東頭堂、聖公會⋯⋯不是已經很好了嗎?或許因為實在太多教會或者教會領袖好像突破那樣面皮厚得防彈,大家的期望都已經低到了水平線以下。暫且不論換一個受害者,或者換一個騷擾者,是否也能有5人小組的待遇,單看這5人小組的議程設置本身就存在不公。

事件處理的不公

首先,明報調查組發現,女事主原本是想去報警的,法律人士的意見也認為涉事牧師的行為(摸面、拖手、掃背、熊抱)有可能同時構成非禮和性騷擾,也即事件原本的嚴重性可能涉及刑事罪行而不僅僅是民事。為了保護學校和教會的聲譽,女事主被勸說放棄報警,轉而在教會內部「低調處理」,5人小組就是在這樣的前提下成立的。換句話說,5人小組的議程在小組成立前,就已經排除了女事主最初的意願,以及相關行為被定為非禮的可能性。設立5人小組,說得好聽一點,這是零的突破,漫漫長路的第一小步;說得難聽一點,相比無賴,偽君子起碼還知道要臉。

其次,裁決投訴成立之後,處罰決議並沒有通報所有涉及的學校和堂會,也沒有通報教局。新聞刊登時涉事牧師仍是數間學校的校監,廣大會友對此事完全不知情,而涉事牧師在學校領域之外還有其他教會機構的重要任職,這使得眾多權益相關者處於不知情的狀況。一個聲名和影響力遠超一般會眾,甚至不僅限於教會內部的牧者,其性騷擾甚至涉嫌非禮的行為不僅是對女事主的辜負和傷害,也是對廣大信任他的會友的辜負與傷害。而涉事者至今否認自己的行為是性騷擾,堅稱只是對界線不夠敏感,對關係判斷失誤(當對方是朋友,是自己女兒)。那麼他會否在另一個堂會/學校,對另一個會友/職員如朋友如女兒般「關愛備至」以致「錯判形勢」?畢竟眾多會友都相信他「一向為人熱情」。萬一發生了,受害者由於不知道其前科,究竟要浪費多少時間去自我懷疑自我責備?不要忘了,天主教神父性侵男童醜聞被揭露後,人們才發現教會如何包庇這些神父——把被投訴的犯事者悄無聲息地調離,轉而在另一個教區任職,等其再次被投訴,再將其調往第三個教區,第四個教區⋯⋯

在涉事牧師被投訴時,他仍然代表基督教協進會作為中間人協調我和容暉對突破兩機構有關性騷擾的申訴,而直到調解失敗的結果過去近兩個月,我們才從新聞上得知其性騷擾事件。可見,哪怕類似行為沒有再次發生,在涉事者真正認識自身錯誤並悔改之前,其服務接受者也應有權知情並自行判斷是否繼續接受其服務。而我們與「知情」緊密相關的權益,是如此輕易地被「保密」二字貼上封條,束之高閣。

洩密者出賣大家?

由上世紀90年代起至今仍有新案例被揭發的天主教性侵醜聞,也涉及了不少教會與受害者簽訂保密協議,目的同樣在於保護教會與神職人員聲譽,讓事件只在私人層面被處理,也將影響限定在最小範圍。這種做法其實是教會在以犧牲相關會眾的權益為代價在系統性包庇性侵罪行。事實上,受害者在談判中通常處於弱勢,沒有太多籌碼與有權有勢的教會角力,也很難拒絕保密的要求,因為對方完全可以以此作為受害者得到賠償甚或只是簡單道歉的前提,拒絕保密很可能意味著什麼訴求都無法得直。喜歡聲稱自己在保護當事人權益的保密協議,正正是強行將當事人和公眾的權益置於教會的聲譽之下。為了保障公眾權益不受這類不平等的協議的侵犯,美國某些州已經通過立法對保密協議進行限制,當保密內容有可能致使公眾權益受損,保密協議便可能失去效力。

那麼本次事件是否涉及公眾權益呢?答案恐怕是肯定的——涉事牧師在教會界內外都是知名人士,在會友心目中是德高望重的屬靈領袖,在眾多學校擔任校監,在教會界有極大的話語權和影響力,其某些工作範圍還涉及反性騷擾議題。基於這個原因,將未得到公正處理的事件透露給明報的洩密者,正正是守護了被暗地裡出賣的公眾利益。而那些只懂得指責洩密者違反保密協議、出賣群體、傷害信任關係的人,正正是體現了漢娜鄂蘭所說的「惡的平庸性」——將思考能力和道德責任全然讓渡給有問題的規則——這才是惡最可怕、最難以言喻、最具有迷惑性的面向。

有的牧者出賣了他人的信任,有的教會出賣了當事人的信靠與會眾的權益。而我們每一個自認屬於「基督徒」這個群體的人,若因為有人揭露了隱藏在我們之中的黑暗而感到被出賣或背叛,那我們實在很需要自問,我們的心思意念與「積聚的財寶」究竟放在了何處?為何我們會默認與黑暗同在?為何群體的「益處」會建基於對黑暗的掩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