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種族歧視法十載,唔包政府職權定要改

種族歧視法十載,唔包政府職權定要改

《2018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於今日(2月25日)舉行公聽會,聽取公眾對草案的意見。香港融樂會與7位少數族裔人士出席公聽會,並於公聽會前於立法會示威區請願,對政府一直以藉口推卸及遲遲未有修改《種族歧視條例》涵蓋政府職權和職能表達不滿。本會總幹事張鳳美女士及本會執行委員會副主席兼 Voices of Diversity 召集人 Jeffrey Andrews 先生出席行動,立法會議員毛孟靜、張超雄及許智峯亦有出席支持。

現時四條歧視條例中,只有《種族歧視條例》有此漏洞,嚴重影響條例的保障性,亦間接反映政府對推動種族平等的決心。即使政府就七項建議修改《種族歧視條例》,此條例仍然會是現行四條歧視條例中最弱的一條,令人不禁懷疑政府消除種族歧視的決心。自2016年平機會向政府提交歧視條例檢討報告以來,政府過往在議會上及新聞稿中對議員、團體以及聯合國委員對修訂條例的提問及建議回應不盡不實,有混淆視聽之嫌。

政府表示《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充分保障香港居民免受種族歧視。事實上《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同樣禁止有關公共主管當局作出性別、殘疾歧視,但《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均有涵蓋政府職權和職能。現時在《種族歧視條例》不包括政府職能和職權下,如被政府人員種族歧視,受屈人不能通過平機會免費申訴程序作出投訴,而要負擔起昂貴的訴訟費用到高等法院進行司法覆核。

雖然《種族歧視條例》第3條訂明條例對政府具約束力,亦禁止政府在《條例》指明的所有範疇內,例如僱傭、教育、貨品,設施或服務的提供,以及處所的處置或管理,作出歧視性的作為,但《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均有訂明第3條「本條例對政府具約束力」,並同時訂明「政府如在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時歧視,即屬違法」,顯示條例沒有寫明的範圍,則不受保障。此外,縱使《條例》第27條特別訂明政府任何部門或政府承辦或屬下的任何業務在提供服務時歧視某人,即屬違法。但《種族歧視條例》於2009生效以來首宗涉及公共機關種族歧視的案件,Singh Arjun 訴 律政司司長一案判決顯示,《種族歧視條例》第3條並不涵蓋政府職能及職權;而第27條關於在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方面的歧視並不涵蓋所有政府行為。

特區政府在2010年發出《促進種族平等行政指引》(《指引》),為有關政策局、部門及公共主管當局提供指引,以在有關主要範疇促進種族平等和確保少數族裔人士有平等機會獲得公共服務,並在制訂、推行和檢討有關政策及措施時顧及《指引》。但《促進種族平等行政指引》不涵蓋所有政府部門,且沒有法律約束力、投訴程序和問責性,多個政策局和部門並未知悉有該指引,其功用絕不能取代法律條文的保障。目前仍未見到政府部門制訂政策時考慮到種族平等因素,如中史獨立成科對少數族裔學生的影響。

本港歧視條例的問題多次受聯合國批評,顯示修例的迫切性。平等是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則,政府應盡快修改香港歧視條例的漏洞,令香港更具包容性,才能與「國際都會」這個名銜相稱。諮詢已明確顯示改善歧視條例刻不容緩,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應積極為修正法例設置行事時間表,讓立法會可以盡快就平機會重點建議修訂草案作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