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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嘅比卡超 李家超唔好係度混淆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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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犯罪」原則(在中港的語境下)只要求中國指控構成該國罪行的***行為***,如果在香港發生,***表面上***會觸及是但一條刑事罪(假設符合最低刑期等等的規定)

「雙重犯罪」原則並唔要求兩地在同一個領域中有一條犯罪元素完全一樣的刑事罪行;換言之,就一條在中國犯罪門檻很低的罪行而言,在中國賴以定罪的證據,在香港很有可能根本不足以定罪

舉個例子,如果

中國罪行 = A+B
香港是但一條罪(名稱不重要) =A+B+C+D+E

在中國要定罪,(即使不理他們實際上是否實行無罪推定)控方只要證明A和B就可以了;

而在香港要中呢條罪,只有A+B則明顯不夠,控方必須***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ABCDE全部五個元素

但在引渡法下,控方(代表中國政府)只需提供關於ABCDE五樣嘢的***表面證據***(ie 確定性遠遠低於「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法庭已不會因「雙重犯罪」原則禁止引渡,即使事實上在引渡之後,疑犯在中國只要有A和B就可以被定罪,CDE最後是否真的有符合香港刑事標準的證據證明,到時根本無需要亦無人有興趣處理

所以講多次,在香港根本不足以被***定罪***的無辜行為,法律上隨時都可以成為中國申請引渡的基礎!

(當然,上述兩地刑事法寬緊不同的問題,其實一樣會出現係譬如美國提出的引渡申請上,但理論上法律制度相對健全的國家,個別罪行定罪的門檻和香港不會相差太遠,不公義的情況亦相對上較少會出現,呢個就係點解一般來說,各國政府只傾向和理念相同的國家簽訂引渡協議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