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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公民」變「個人」規管所有人?

《國歌法》「公民」變「個人」規管所有人?

立法會新聞不易做。如果沒有充分準備以及經驗,往往就只會捕捉最易理解的問答以及肢體衝突,深入一點而且更有意思的討論卻被放棄或被誤解。

以今朝的會議來說,發展得最完整的問答就是關於《國歌法》弁言中第二句「一切個人和團體都應該尊重國歌」的討論(只有852郵報以此為標題出報導)。

涂謹申先開始話題,說特區政府「一切個人和團體都應該尊重(中國)國歌」的說法是否太自大?官員答這是源用中國《國歌法》的寫法。

陳志全比對過中國《國歌法》和香港《國歌法》的版本,中國版第三條說「一切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他問為何「公民」會被改為「個人」?官員則說這是反映番香港的普通法法制屬地原則,即所有在香港的人都受規範,不單是中國公民。

但這個答案產生了更多疑問。朱凱廸接續問,根據中國《國歌法》的行文,以及大陸法的「屬人原則」,中國版的規範對象應為全球的中國公民。如果香港版要適應中國版同時對應普通法法制,則應該將香港版《國歌法》的適用範圍限於香港境內的中國公民,而不是香港境內的任何人。官員被纏到這個地步,就推說不知道中國版《國歌法》是否能規管海外的中國公民,要回去再了解。整段問答就在這裏中止了。

自從做議員以來,很想仔細地紀錄這些深入一點的質詢,讓這類不是很soundbite的議會內容可受多點關注。但要有時間和精神持之以恆,並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