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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論政】黃鈺螢:法律與公義——#Metoo告訴我們什麼

【文化論政】黃鈺螢:法律與公義——#Metoo告訴我們什麼

作者引述「風雨蘭」的數據顯示,只有大約一成受害人願意報警求助。圖為團體「風雨蘭」於2019年3月9日聯同香港城市大學社會及行為科學系發佈《風雨蘭個案回溯研究報告2000-2018》

最近社會上有不少關於法律和公義的討論,令我想起去年在香港掀起過一輪討論的#Metoo運動。#Metoo運動自2017年開始席捲全球,香港社會對#Metoo運動的反應是其中一個最反面的地方:除了最初一輪比較正面和正經的討論和報道之外,社會大眾,尤其是網民的反應,以及傳媒的角度和態度,很快已變得非常嘩眾取寵和負面。這個現象從何而來、我們從中又能得到什麼啟示?

受害人反遭網絡欺凌

本地金牌運動員呂麗瑤響應#Metoo運動,在Facebook挺身公開自己曾遭前教練性侵,希望引起社會對於性侵問題的關注和討論。輿論一直擔憂#Metoo運動的「未審先判」、「人格謀殺」果然應驗,但不是針對(男性)侵犯者,而是站出來的(女性)受害者。呂麗瑤公開事件後被網絡公審及人身攻擊;後來,案件最後因為證據不足而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縱使裁判官一再重申「法庭的工作範疇十分狹窄和有限,須按每宗指控的證據作考慮,法庭必須考慮證據是否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才能判決罪名成立與否,裁決或非反映事實的全部或真偽」;接下來的,就是新一輪排山倒海關對她的人格、外貌、處理手法、可信性的謾罵、嘲諷、指摘。因為對這些人來說,法庭判被告無罪,原告就是誣告,事件從來也沒有發生過,(女)受害人是說謊的騙子,企圖陷無辜的(男)人於不義。

當我們細讀香港有關性侵犯的法律條文,再與其他國家的法例比較,便會看到香港的法例實實在在把性罪行的責任放在受害人身上:

一、任何男子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二、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即屬強姦。

在這個定義下,受害人有否盡力表達自己的意願是定罪的決定性因素。現時,警方及法庭也往往會以受害人身體的傷痕及作出暴力還擊的程度,以證明事主的不自願。

報警判刑便算了事?

根據本地支援性暴力受害者組織風雨蘭的數據,逾八成受害人與侵犯者相識。試想像,如果那是你認識、或與你有某種權力關係的人、或你受到不同形式的威嚇和脅迫,很多時你不會、也不敢反抗;在這個情況下,施暴者的行為仍然是違反你意願進行(即性侵犯);但在香港,只要受害人「沒有足夠清楚地」反抗,施暴者便算無罪,性罪行的法律責任仍然落在受害人身上。

對比瑞典2017修訂的性侵法例,受害人不用提出遭受暴力和威脅的證據,也能讓性侵者罪名成立;被告必須提出獲得對方同意的證據,以證明當下是雙方同意而非是脅迫發生性關係。

如果連法例也把責任放在受害人身上,就連前保安局局長也曾公開「勸諭」女性要潔身自愛免遭性暴力,這自然也加強了社會大眾對性侵的迷思,以及對受害人的偏見和污名。

除了歸咎受害者「引人犯罪」和「沒有盡力抵抗」之外,另有一批為數不少的人會責問當事人「為什麼不報警」。我們的社會堅持報警是唯一「正確」和「合理」的處理方法,如果不報警,便會認為你居心叵測或在說謊。

風雨蘭的數據顯示,只有大約一成受害人願意報警求助,即使在輔導員輔導和支持下,亦只有不足五成半的求助者願意報警,大部分人更在中途放棄起訴。除了因為訴訟程序費時、繁複、牽涉的費用高昂之外,不少研究指出,受害人報警時、往後的司法程序不斷被要求憶述甚至重演事件、審訊過程再要面對施暴者、接受律師多番的質詢和盤問、在法庭上毫無保護地向傳媒及公眾公開自己的樣貌、身份等,均對受害人帶來嚴重的「二度創傷」。

當我們談論性暴力的責任和處理,很多時覺得報警、判刑就了事,彷彿法律是公義的唯一來源和依歸。當我們問「為什麼不報警」的時候,更應該問的是,為什麼司法制度不能給予受害人基本的保障、尊重和信心?最近法庭的一連串判決,看到法律不一定能為受害人帶來我們想像的「公義」,正如呂麗瑤一案的裁判官所說,裁決或非反映事實的全部、真偽、或道德上的對錯,反而是揭示了司法制度作為人為產物的一些偏見與限制。

作者為女影香港主席、性別研究學者

文章刊登於2019年4月15日《信報》專欄。本欄由「香港文化監察」邀請不同意見人士討論香港文化及文化政策狀況,集思廣益,出謀獻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