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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法律可信性

中國大陸法律可信性

對於修訂《引渡條例》的細節,相信很多法律界人士都提過,也很清楚的告訴大家,主要是來自中國的法制問題,當然,林鄭和李家超兩頭鷹犬就始終都會用台灣涉嫌謀殺案來做幌子,以所謂同理心,也為公義的說法,並未能真正令到香港人釋懷,因為處理涉嫌的台灣謀殺案,有更多更好的方法處理,法律界都已經提供。然而最根本就是對大陸的司法完全不信任。

中國大陸的法律主體為大陸法系,亦受到前蘇聯的社會主義法系所影響。所以,他又不是全部執行大陸法,因為是加有政治色彩,所以,當香港人看到大陸的法庭鏡頭,再聽到一些罪名,你就覺得和香港真的有很大落差,主要香港人是經多年的「普通法」洗禮所致。若果硬要將兩地法律執行的話,過渡期會相當長,不是三言兩語的簡單,因為法律仲裁,審判結果等都要有公正和合理性,這個是會影響國際如何面對這個社會。又或者這樣講,大陸根本無需要怕有什麼影響,一句「依法辦事」就過去。

曾經在二十多年前參加過中國法律的短期課程,主要是想看看,回歸後,香港會不會行大陸的法律,本來是可以,但當大家看到律師的職責時,就會擔心,因為在大陸做律師要維護國家安全及黨的利益。事實上,在過去幾十年,我沒有聽過有人會不認罪,這個可能是法律程序,有律師更指我膚淺,因為,根據大陸法律是可以選擇不認罪,後來我才知道,他原來是大陸的公證(律師),我無話可說,

另一個情況就是,有部份犯人不是在中國犯法,但又可以根據大陸法律來拘捕他們和審判。其實,這種做法一直都發生緊,其他國家和地區我不說,就是說到香港,我所認識到的最少有好幾件大案都用這個方式。以在下少有的大陸法律常識,原來,被告人身在大陸,又或者在大陸策劃犯罪,都可以用大陸的公安和檢察系統拘捕和審訊。最新的例子就是飛鵝山綁架案,李波案,遠就有張子強案,陸羽茶室命案。

最早讓我認識這條大陸法,就算是張子強案,因為被告人完全沒有回過大陸犯事,而動手的差不多全部都是香港人,但大陸公安部門就指,這些人曾經在深圳及廣州進行策劃犯案,因此,根據大陸法例,大陸公安就可以將張子強拘捕,其他的同黨都相繼落網,一名同黨胡文,更在泰國,被強行帶走,也被判刑。當然主謀張子強更被大陸法院判死刑。

另一單案,就是發生在2002年一位姓林的商人,被槍手暗殺,後來,整件案都在大陸審訊,案中有兩名被告,都是在下認識的,其中一個「湖南仔」是舊客仔,有被告「誤殺」的前科。另一名就是麗的電視,龍虎武師楊家安,江湖上都稱他「楊安仔」,這個外號是他的「黃紙大佬」告知小弟。因為這兩名被告,引起我對案件審訊過程的關注。他們都是引用像張子強案一樣,指他們策劃案件地點是在大陸,因此,大陸就有權對案件審訊。

最新的一單就是飛鵝山綁架案,也在大陸審訊,但其中一名罪犯,因在香港被捕,所以,會在香港審訊,其餘的無論是大陸人或者香港人都在大陸審訊。另外就是李波的禁書案。相信都是這種情況下被自願帶到大陸調查。同樣地,肯亞的台灣人,他們所詐騙的受害者,大部份都是大陸人,他們所用的電訊網絡都是中國移動在肯亞所鋪設,因此,大陸認為台灣是中國人,就引用司法管轄權來拘捕這班人,並開始進行審訊。

從以上的幾個例子,未來通過了的新的《引渡條例》之後,很多人都不會知道,原來在大陸策劃罪案是會被拘捕,這個就很容易干犯,當然,你也會說,不犯事就怕什麼,但大家不可不知,這些是較大型和出名的案件,若果一般地方的公安人員也有這個權利去要求引渡上大陸受審,香港真的能把關嗎?相信就不能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