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觀點版近來出現一個陌生人,香港大學法律學博士退休公務員吳漢華,專講政事講法律。退休公務員吳漢華係乜誰?從網絡進入時光隧道探個究竟,吳漢華,一九九六年政務總署的助理署長;一九九七年的副政務司,港英餘孽是也。
2019年4月25日「佔中案」判刑後的翌日,《明報》刊登吳漢華《實事求是看佔中三子》的文章。吳漢華先生評價「佔中三子」,表示「我尊敬他們無私地為香港爭取民主作出努力;他們失之於政治判斷不足,亦高估了自己能主導群眾的政治能量。」
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大以基本法規定。吳漢華先生認為:「香港的政制發展,歸根究柢是中央政府通過特區政府同香港立法會議員之間的談判。」批評策劃「佔領中環」係好心做壞事,強調對話談判才是王者之道。
「政制發展歸根究柢是中央通過特區政府同立法會議員之間的談判」,吳漢華先生的論述甚具代表性,真實地反映了「港英餘孽」的管治思維,特區政府只會鸚鵡學舌奉行「非法也是法」執行非法指令;亦清楚地說明港英留下的公務員,普遍都是唯命是從的技術官僚,是一支超級奴才隊伍,現時提倡「管治新思維」的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就是超級奴才一名。
吳漢華表示,對中央政府來說,「祝福」某一個民主成分高的方案是一個讓步,認為,「佔中」發展至「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缺一不可」叫價太高,「8.31方案」是中央政府「你做初一我做十五」的回應。身為香港大學法律學博士生,評論政改竟然絕口不提法律規範,吳漢華先生根本缺乏政治判斷能力,對政改的論述和對「佔中三子」的評價,純屬霧裡看花而已。
《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訂明:「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基本法規定。」《基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訂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規定。」
2013年3月27日,「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發表「和平佔中」的三個基本信念,第二信念是「透過民主程序議決香港選舉制度的具體方案」。
戴耀廷教授和吳漢華先生都故意忽略,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大以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是由附件一規定。「透過民主程序議決香港選舉制度」的主張,就是顛覆《基本法》違反「一國」原則。「我尊敬他們無私地為香港爭取民主作出努力」?吳漢華先生讀什麼法律?
特區政府2009年11月發表《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建議立法會議席由60席增加至70席,地方直選議席和功能界別議席各增加5席,新增的功能界別5席,由民選區議員互選產生。
2010年5月,「民主黨」核心成員何俊仁、劉慧卿和張文光,「泛民人士」馮檢基、湯家驊、李卓人以及普選聯成員陳健民,一起走入中聯辦「密室談判」,「成功爭取」新增的區議會功能界別5席,以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單一選區選出。吳漢華表示,2010年的結果正好證明,對話談判才是王者之道。
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是由全國人大以基本法規定,《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二規定。」
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二規定,「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就是對附件二具體辦法的描述,第六十八條的解釋,就必須符合具體辦法的規定。
回歸21年來,討論香港政改,中央、特區政府、建制派及「民主派」,從來不提《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不提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是由全國人大以基本法規定,亦絕口不提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是分別由附件一同附件二規定。
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大以基本法規定,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是指第一至第三屆的產生辦法,具體辦法由全國人大以附件二規定。
「根據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是指第二及第三屆的產生辦法。「循序漸進的原則」,就是減少由非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席,對應增加由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席。「循序漸進最終達至普選」,普選就是全部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循序漸進的原則,由全國人大訂立以附件二規定。
附件二第三條訂明:「二○○七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七年以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就是對第三屆的具體辦法作出修改,可以依據全國人大確立的循序漸進原則修改,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如需修改」,也可以由第四屆開始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全國人大並無規定,二○○七年以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必須循序漸進。
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二規定,第一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每屆60 人。附件二規定第一至第三屆的具體產生辦法,議員每屆都是60 人;「議員每屆60 人」,是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制度性規定,是循序漸進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不得修改的規定。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循序漸進最終達至普選」,根據《基本法》第六十八條,附件二第三條「如需修改」的規定,只能修改循序漸進和最終達至普選。
2012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議席由60席增加至70席,地方直選議席和功能界別議席各增加5席。增加議席的產生辦法,超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授權,不符合全國人大訂立的循序漸進的原則,違反《基本法》附件二的規定違反《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現時香港立法會是一個非法組織。
對話談判才是王者之道?吳漢華先生讀什麼法律?法律學博士?吳漢華,香港大學法律學院之恥是也。
和平佔中信念書
吳漢華:實事求是看佔中三子
二零一二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
2012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安排
延伸閱讀:敲鐘者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