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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地處理犯罪人的手法不同

兩地處理犯罪人的手法不同

聽完鄭若驊說話之後,覺得有點感慨,一直以來,大家反對送中條例原因之一就是害怕被送上大陸調查,審訊和坐監,主要就是大陸的司法制度和香港完全不同,若以鄭若華所講,我們不應評價其他地區或者國家的司法制度,這樣的話,真係都不知道如何談感受。大陸維權律師王全彰,從被拘捕到判了刑,家人是兩年多無見過佢面,我不用其他角度去睇,就是我的老本行(監房),真的感覺得有點匪夷所思。這個司法制度和程序可以評價嗎?

根據中國大陸法律,犯人在調查或者未判刑是不可以接觸外人包括家人,除左律師,因此王全彰在羈留期間不能見家人是依法行事,案件過了兩年才審和判,終於可以見到家人,好可惜據講是監獄探訪的地方進行裝修,不安排探監,相信這個都好大機會是有法可依,事實上,大陸探監是要事前批准才可以探,因為我有親身的經驗。

再說回香港,就是兩個世界,任何人,在48小時的羈留後,是要提上法庭或者可以保釋,這段時間,家人是不獲得探望,事實上警方都無呢種設備和條例或者指引,但律師就在被羈留那刻鐘開始就可以被接見,所有被羈留人士可要求律師到場才作答任何問題。

另一方面,如果提堂之後,法庭不批准擔保,就會將犯人繼續由警方看管,但都會很短的時間,更多的會發出指令還押監房看管,青年人,或者是取勞教中心報告會被送到西貢的壁屋懲教所,而成年人就會送到荔枝角收押所。女犯就會另有安排。而這些還押人士,每日都可以接受探監,更加可以不計其數的見律師或者宗教人士。

當被告者被裁定有罪之後,會送到各種不同的懲教所,青少年懲教中心或者是監獄。表面上,香港探監是要得到批准,但是不會要事前申請,意味著,除非特別理由,犯人一般都可以接受探監,而更可以因案件上訴問題見律師,或者是公職人員,因此,這些真正陽光的制度,更令人對於香港的司法制度是有所信心。

部份香港人話,你唔犯法,唔上大陸就無事,這個的確如此,但不上大陸,在香港涉及大陸的機構,你都視之為和大陸有關,這個你可能始料不及,因為大陸的商業的手已經滲透在每一個行業,你犯上也不知道。事實上,很多大陸司法的不公平不公義是在大家眼前,若以鄭若華的一句,不評價的就略過,這個完全說不通。再說到,只要香港做好保障的話,就不會有事,這些話真的那麼簡單,事實上,很多法律界的知名人士都解釋過,香港是沒能力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