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石禮謙聲明內容續違反《議事規則》

石禮謙聲明內容續違反《議事規則》

題為編輯所擬。

1. 內會指引不可能有「授權」的功能。內會在《議事規則》下並無任何職能規定、指明法案委員會選舉主席的程序。內會於5月4日以提供指引的方式,嘗試行使不存在的權力,屬完全違反《議事規則》的文義和精神。

2. 退一百萬步說,即使內會發出的指引並無不合規程,有關指引亦只是法案委員會「須考慮」的其中一項因素,如何選舉主席,仍須由該委員會「自行決定」:《議事規則》第76(11)條。法案委員會大多數委員是否同意指引,屬無關重要,因重點在於法案委員會是否決定進一步全盤接納指引內所載的選舉程序。目前並無任何資料顯示法案委員會大多數委員已如此作出決定。

3. 無論如何,所謂「法案委員會大多數委員[的]同意」,事實上是立法會秘書處越俎代庖,在有委員表示反對的情況下,藉傳閱文件方式獲得,不但違反《議事規則》的精神及立法機關一貫的行事方式,本身更屬越權的行為,難以說是真正有效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