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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位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對於政府修訂《逃犯條例》的聲明

12位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對於政府修訂《逃犯條例》的聲明

我們都是香港大律師公會的現任和前任主席,對於政府沒有做好恰當的諮詢便硬要通過修訂《逃犯條例》,如此一意孤行,我們感到十分遺憾。

目前香港與其他地區簽訂引渡協議,互相移送被告人,必須先確定這些地區的刑事法律制度可與香港兼容,程序公平程度可媲美香港。一旦修訂《逃犯條例》,就會繞過這些傳統保障。根據特區政府的修例建議,將來只要特首一紙證明,便可啓動引渡或移交程序,將被告送到一個未能提供符合《世界人權宣言》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際標準的權利保障的地區受審。整個決定過程中,香港立法會並無角色,不容置喙。

特區政府一再強調,修例之後不會任意移交被告人,因為香港法官會把關。但現時法庭審理引渡申請時,無權考慮提出申請的地方是甚麼法律制度和程序,修訂《逃犯條例》不會改變法官這權限。因此,所謂「法官把關」實屬誤導說法。

坊間有多個建議方案可處理陳同佳台灣殺人案,但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一一否決,我們對此同樣感到遺憾。 域外管轄權授權香港法庭審理在外地犯謀殺罪的港人,是一個可行的方案。我們必須嚴正明確地指出,這安排並不抵觸普通法的精神和原則。英國早已訂立《1861年侵害人身罪法令》,賦與英國法院審理英國人在外地犯謀殺罪的域外管轄權 。香港法院審理修例前的兇殺案,也不違反保障人權的原則,因為謀殺在香港從來都是罪行。

李柱銘資深大律師(1980-1983)
張健利資深大律師(1985-1987)
羅傑志資深大律師(1990-1992)
梁冰濂資深大律師(1992-1994)
黃福鑫資深大律師(1994-1995)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1995-1997)
余若薇資深大律師(1997-1999)
梁家傑資深大律師(2001-2003)
陳景生資深大律師(2003-200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2005-2007;2018- )
林孟達資深大律師(2011-2013)
石永泰資深大律師(201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