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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逃犯條例 商界再成關鍵

修訂逃犯條例  商界再成關鍵

修訂《逃犯條例》如箭在弦,雨傘運動後社運界久未發市,早前的反修例遊行近年難得一見地多人。市面形勢清晰,反對聲音大,部分建制精英也不表支持。問題是政府有沒有足夠籌碼強行通過,及要付上多少政治代價。

修訂逃犯條例 打擊「習敵人」

為什麼會無緣無故修訂條例?大家已識穿,台灣兇殺案是幌子,根本不是真正原因。跟第一屆特區政府的官員傾談,原來當年已經有此提議,只是官員裏面有人反對,所以一直擱着無做。大家心知肚明,通過修訂將大大打擊香港的一國兩制及國際競爭力,官員都不想通過。

來到林鄭月娥的一屆,點解會嘗試通過?首先,有機會是習近平的意思。很多「習敵人」在港定居,中共政治玩法為「一朝天子一朝臣」,當自己的派系受打壓,且暫避風頭;自己派系重新得勢,就回到權力核心裏,香港就是那幾百個「習敵人」、大貪官窩藏的地方。本身中共有一套權力分佈的規則,現在「習大大」中央集權,自然想把反對勢力剷除,所以希望通過修例。

為何梁振英沒有做這件事?一、他上任時民望是歷屆特首最差(註),精英勢力的支持薄弱,難以處理問題。二、支持梁的人可能匿藏香港,所以他不想通過條例修訂。三、梁上任之初,「習大大」才剛上任,未站穩陣腳,忙於處理大陸打貪,香港的一層還未掃到。四、林鄭月娥覺得台灣兇殺案可以借用,時機適合,遂一舉出擊。不過,國情複雜,我等閒人無法知道內情,以上只是猜測。

商界不一定反民主

今次修訂能否通過?在這點可以介紹Bueno de Mesquita、A. Smith、R. Siverson及J. Morrow的推選人理論(selectorate theory)。在一個政體裏,推選人(selectorate)擁有推選政府的權力。獲勝聯盟(winning coalition)是推選人的一部分,其支持主宰勝利。一個領袖要贏,就要在推選人中找到自己的獲勝聯盟,以各種不同的方法籠絡他們,使他們忠心並維持對該領袖的支持,否則該領袖就會失勢被替換。換轉頭,在推選人裏,如果可以成為獲勝聯盟的人選甚多,領袖可以撤換獲勝聯盟的成員來制衡他們的不忠誠。

商界自港英時代已被招安至政治特權階級,在不同委員會及架構裏有代表。1986年關信基教授及劉兆佳教授合著的一篇論文已預言,回歸後產生的權力真空部分將由戰略精英——特別是商人和專業人士——填補。在後殖民地時代,商界因着本身的經濟資本,及在政治制度裏因功能組別等規則得到優待,成為關鍵勢力。在議會裏或特首選舉委員會裏,商界都是「關鍵選民」。把立法會議員及選委的光譜按「反對派——商界——建制」的順序排開,商界代表永遠坐穩中間線。當建制及反對派誓不兩立時,他們的決定可以左右大局,這是從數票得出的結論。

香港商界向政權靠攏,這是利益計算的結果,但資本家不一定反對民主,在比較政治學裏有資本家支持民主化的例子。在封建時代,貴族與商人某程度上敵對,因為商人想開放市場迎來更多商機,但貴族壟斷市場與商人發生矛盾。因此早期工業化國家的商界較支持「民主化」,擴展權力階級,令本身沒有權力的商界獲得推選人的身分。當時的民主化並不是一人一票,無產階級被排除在外。

在後期發展的國家,因時代改變,民主的意思逐漸趨向「人人有份」,這樣會稀釋商界的權力,商界自然較抗拒,那些國家的政府也較多被視為「為商界服務」。不過這要看個別個案,愈依賴國家幫助的商界,及愈害怕勞動階層反動的商界,愈是反民主。政治學者Eva Bellin發現,因着不同因素,在1980年代,南韓及巴西的商界支持民主,1970年代的墨西哥稍為傾向民主,沙特阿拉伯的商界模稜兩可,印尼的則反民主。因此商界的取態不能一概而論,全部因時制宜,因此有「可能係民主派」(contingent democrat)的說法。或者如某些評論員所說,商家只是利字當頭。

商界一不小心被踢出勝利聯盟

在修訂逃犯條例一役,因為槍打出頭鳥,雖然多數商人不敢枱面上明言反對,但背後游說工作如火如荼。修例若然通過,第一先打「習敵人」,第二已到商界「大孖沙」及頭號反對派,之後才是普通市民。所謂「打」,並不一定要拉要鎖。修例通過後,未必會引來很多引渡個案,問題是制度已改變,肉隨砧板上,就算不會真正興訟及申請引渡,很多人會害怕被引渡而自我審查。大陸的低級官員可以很隱晦地說一些話,狐假虎威。電話騙案的效力也將大增。

商界一方面要擁抱其特區政府盟友,另一方面此事嚴重影響其業界利益,北上賺的錢隨時「嘔突」,而且人身安全受威脅,最壞打算是撤出香港。雖說資本家四海為家,有錢就分別不大,但本土商界享有地頭蟲優勢,熟悉政商架構,能呼風喚雨。李嘉誠去到英國也只好買公用事業,還要與當地富豪爭長短。所以對商界來說,要撤出香港並將中國大陸投資報廢,並不是一個好的結果。但商界投票時倒戈若被點相,就會因為不忠誠,隨時失去「獲勝聯盟」的地位,被新的推選人取代,逐漸失勢。2003年自由黨轉軚招來報復,便是一例。

由於在權力結構上商界一直是政府的同盟,所以一般議案若不影響商界利益,商界並不會左右通過,還會施以援手。政府需要票數,會在議案寫好前與商界達成共識,所以比較少政府議案會遇到需要撤回或被反對的情况。但去到一些嚴重損害商界利益的議題,這個聯盟就會暫時粉碎。

商界才不想與反對派合作

很多人認為商界未出來嘈,反對派不用太張揚。但獨裁政體的反對派,一為選票,二為理念,強烈反對修例是合理。10多萬人上街遊行、各種造勢,其實是營造與商界協同的機會。在香港這種政體,工作要做好,但決定權輪不到你,就是為他人作嫁衣裳也無辦法。這是反對派的命運。

有人討論泛民應考慮與商界合作。問題是在這權力結構下,商界才不想與泛民結合,這種講法是漠視了政商本身的利益關係。反對派本身不能賦予商界體制上的政治權力;與泛民握手更會成打壓對象(前特首數報紙廣告便是一例)。所以商界與泛民合作這說法有點一廂情願,起碼在公開場合裏,商界這樣做並無着數。

數到商界有機會與泛民利益脗合的大事,就有2003年23條國安法立法、2017年特首選舉等,逃犯條例修例又是一役。今次商界又成關鍵勢力,政府若不撤回,商界不論決定反對到底,還是默默讓其通過,整個香港都要一同承受結果。

註: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的數據

原文刊在2019年5月7日 《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