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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浩鼎「殺會動議」合規程嗎?

周浩鼎「殺會動議」合規程嗎?

政府宣布《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不再等法案委員會審議,將於6月12日「直上」大會恢復二讀辯論。5月24日的內務委員會將討論李家超局長的來信,以及表決周浩鼎提出的「撤銷成立法案委員會的決定」議案。

眾所周知,周浩鼎智力異於常人。他本意想解散涂謹申做主席的《逃犯條例》修訂法案委員會,但議案的字眼卻用上十分繞口的「撤銷成立法案委員會的決定」。查《議事規則》,此議案根本不符《議事規則》對法案委員會的定義,因此不應交付內委會表決。

據民間法律團體「法夢」成員腸的分析,法案委員會本身是憑藉《議事規則》76(1)而存在(「立法會設有名為法案委員會的委員會」),並不是由內務委員會成立。根據周浩鼎自己引述的《議事規則》75(4),內委會只是將法案「交付(allocate)」給一法案委員會進行審議。內委會既無「成立的決定」,又何來「撤銷成立的決定」呢?

保皇派將大任交予周浩鼎,沒想到他會繼把含有梁振英修改紀錄的文件交給UGL調查委員會後,再一次犯下神級錯誤。果真是一人救全家!

註:
《議事規則》75(4):「在法案已根據本議事規則第54(4)條(二讀)交付內務委員會後,委員會可於任何時間將該法案交付一法案委員會研究,或安排按委員會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研究該法案。 」
《議事規則》76(1):「立法會設有名為法案委員會的委員會,其數目由內務委員會按情況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