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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潤雄涉嫌誤導學校違反教育條例

楊潤雄涉嫌誤導學校違反教育條例

文:戚本盛(進步教師同盟成員))

教育局局長楊潤雄致信學校對罷課表示「堅決反對」,還插入一段關於爭議中的《逃犯條例》修訂的話,如果校長與教師一時不察,很有機會違反《教育條例》。那段話是這樣的:

「香港是一個多元社會,我們尊重不同意見,遇到當爭議的社會議題時,老師一向會引導學生多角度思考,並以和平、合法的方式表達意見。有關政府修訂《逃犯條例》的要點和客觀事實,大家可參閱保安局網頁的小冊子(網址)。如果學校需要小冊子的印刷本,歡迎與所屬分區學校發展組聯絡。」

這段話有兩點錯誤和一點誤導。第一,多角度思考、表達意見不是學習爭議的終點,楊潤雄遺漏了的是「分析對錯,判別是非」。爭議之為爭議,往往沒有絕對的是或非,但各種觀點的論證上是與非或有效與否,卻是學生應該學習的。

就以這次《逃犯條例》修訂為例,林鄭月娥到6月12日接受訪問時仍然說初衷在於台灣殺人案,然而,台灣方面早已一再表明不會以修例為前提作個案移交,換言之,修例處理不了台灣殺人案,那麼,學生便可判別,現在還堅持修例,能否落實林鄭口中的初衷。學生更可進一步提問的是,如果修例難以貫徹這點初衷,但各方面早已建議其他可行的方法卻為林鄭拒絕,則修例究竟是為了台灣殺人案死者彰顯公義,還是另有所圖?即按林鄭目前的行事和表現來說,何者為本,何者為末,是值得學生思考的。

楊潤雄信中的第二個錯誤在於把保安局的小冊子誤作「客觀事實」。這個錯誤可能有兩個層次,較低的是楊潤雄分不清事實和意見,便以為那本充斥單方面見解的小冊子所載的是事實。不過,楊氏持有港大學士和澳洲一大學的碩士學位,持有高等學位而仍然犯上低級錯誤,也不是沒有可能的,只是難免貽笑大方而已。

另一沒這麼低級的錯誤,是楊氏明知小冊子不只是事實,而充斥引導的觀點,卻故意略去不提,這種錯誤,屬於一種「非不能也,實不為也」的錯誤,即是說,他不是不知道小冊子內容是甚麼,而只是故意不向校長和教師說明。如此處理公務,是否光明磊落,其實也是值得學生思考的。

至於楊氏信中的誤導,則是較為間接的。若用較為直率的說法,那是有欠磊落。信中提到可參閱保安局的小冊子後列出了網址,並說若學校需要印刷本,歡迎與分區學校發展組聯絡。這是甚麼意思呢?是以為受文的校監或校長個人需要印刷本呢,還是暗示若需大量印刷本,可向教育局聯絡索取?明眼人都會理解,真正的意思屬後者,那麼,為甚麼學校需要大量印刷本呢,如果不是用來分發給學生,還有甚麼可能嗎?

如果楊信真有這樣的意思,為甚麼不直說?是表面上聲稱反對學校用作表達政治訴求的場地,但暗地裏卻引導學校向學生分發政府單方面的訊息嗎?意欲分發,但又不明明白白說出來,是想名義上沒有、實際上卻向學生單向灌輸嗎?若有學校索取印刷本並向學生分發後被追究時可以推得一乾二淨嗎?有過2012年《中國模式國情專題教學手冊》直接向學校分發而飽遭非議後,也許楊潤雄學乖了,便以這次信中閃爍其詞的寫法來誤導學校。

其實,保安局的小冊子也不是不該給學生參閱的。按學習爭議的教學原則,提供予學生的資訊必須充份而均衡,只分發保安局的小冊子而沒有提供其他不同資料、分析和觀點,便會違反這項原則。換言之,如果學校想符合專業原則地讓學生了解這次的爭議,在分發保安局的小冊子之餘,便應該同時分發其他的資訊,這些資訊,無論由傳媒、政黨或不同關注組織或個人所編製,已可謂比比皆是,大律師公會更有廿四題問與答,既可靠亦分明,這些資訊均值得採用,以切合教學時的充份而均衡的原則。

如果學校一時不察,只領會楊潤雄信中的意思而向學生分發了單方面的資訊,哪怕那出自保安局的手筆,也有可能違反《教育條例》。《教育條例》第33條列明,校董會有責確保「以適當方式促進學生的教育」,第98條則列明常任秘書長可指示學校在傳播政治資料或政治性意見時確保並無偏頗。這些條例,正正貫徹了上述的充份而均衡的原則。當然,局長如果作出誤導,要其下屬指引學校不要偏頗,無疑是痴人說夢。教育局局長有權卻又不受專業原則制衡,是目前體制上的缺陷。反而秉承專業的校長和教師,自當記取專業原則,起碼,《教育人員專業守則》2.6.7條早已列明,「當公眾意見分歧時,應教導學生尊重不同的立場和觀點。」提供保安局小冊子所沒有的資訊,特別是反對《逃犯條例》修訂、以及提出不同積極反建議的資訊,便至為重要,不能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