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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無特權?《警察通例》列明不應妨礙傳媒

記者無特權?《警察通例》列明不應妨礙傳媒

題為編輯所擬。
攝影:阿船

黑警近來的口頭禪是「記者無特權」。

事實上,《警察通例》第39-05(1)(b)條確實規定警務人員有義務[1]不妨礙傳媒在「事發現場 (scene of the incident)」的攝錄工作。

《警察通例》並無就何謂「事(incident)」提供定義,但第39-01(e)條將「涉及警務人員的嚴重事件(serious incidents)、可能引起公眾關注或使政府成為公眾焦點的事件(incidents)」列為「傳媒關注的事件」其中之一。

義務與權利相對;如果警務人員在《警察通例》下對記者負有義務,那就兩者的關係而言,說記者在《警察通例》下有權利(或「特權」)要求警察履行其義務,亦無不妥。

[1] 根據《警察通例》第1.02(4)條 ,「《警察通例》屬強制規定。不遵從者可能須被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