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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銅鑼灣16被捕者全被控暴動 社工陳虹秀同被告

8.31銅鑼灣16被捕者全被控暴動 社工陳虹秀同被告

(資料圖片)

(獨媒特約報導)8月31日為人大頒布「八三一決定」五周年,多區發生激烈警民衝突。其中在銅鑼灣和灣仔一帶被捕的16名人士,分拆成三宗案件,全被控暴動罪名。除留院的3名被告外,其餘13人今午被押送至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包括多次到示威現場緩和衝突的社工陳虹秀。據控罪書,其中一被告為北韓藉男子,但他的代表律師在庭上澄清,該被告是土生土長的香港人。

土生土長港人被遭誤認北韓人

陳佐豪(24歲)、金君卿(33歲)、劉宇軒(22歲)、學生郭美均(20歲)、學生許智銳(21歲)、陳子揚(39歲)、鄒咏霖(23歲)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8月31日在銅鑼灣百德新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其中郭美均、陳子揚和鄒咏霖仍留院,缺席今日聆訊。裁判官王證瑜批准三人押後三日,或出院後再提堂。

據控罪書所述,金君卿為北韓藉男子。但是他的代表大律師羅紹軒在庭上澄清,金是土生土長的香港人,現從事光纖工程的工作。據了解,金的祖輩為南韓藉人士,但金則是在香港出生和生活。

社總陳虹秀被控暴動罪

另一案件中,余德穎(23歲)、賴姵歧(22歲)、鍾嘉能(26歲)、廚師龔梓舜(22歲)、社工陳虹秀(42歲)、速遞員簡家康(18歲)、社工莫家晴(23歲)、廚房散工梁雁彬(24歲),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修頓遊樂場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其中陳虹秀為社會工作者總工會理事,自6月起時常到示威現場欲調停警民衝突。據辯方透露,陳虹秀和第三被告鍾嘉能在工餘時間有修讀碩士課程。

代表第四被告龔梓舜的大律師石書銘投訴,被告被捕後即被帶至灣仔警署見值日官,不久後再被送往葵涌警署,期間被告多次要求會見律師,惟不斷遭警方拒絕。最終龔被迫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在警誡下錄取口供,及後才被允許見律師。石批評警方無視被捕人的法律權利。裁判官稱已記錄在案。

控方指靠近掟汽油彈人群 電影系學生獲准保釋

第三宗案件涉及一名被告,18歲的男子葉君誠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於8月31日於銅鑼灣軒尼詩道500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據控方在庭上透露,案發時警方正驅散在場示威者,大部分示威者已退後,唯獨是被告與另外三人仍在聚集。該三人中,其中一人兩度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當時被告與該三人「好近距離」。控方認為控罪嚴重,反對被告保釋。

裁判官王證瑜考慮到控方所指控的掉汽油彈行為並非葉君誠所為,又考慮到他沒有案底和正在浸大電影、電視及數碼傳媒系就讀,若果還柙將影響他的學業,因此最終批准葉君誠的保釋申請。

辯方成功爭取不需守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10月21日再訊。所有被告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准離港、須交出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點和每周一次向警署報到。

多個被告的代表律師向法庭申請,被告保釋期間不需宵禁。裁判官王證瑜考慮到被告有正當職業,加上案發時間並非控方所要求的宵禁時間(晚上10時至翌日清晨6時)內,對於宵禁令能防止被告保釋期間重犯罪行的效果抱質疑,因此批准所有被告無須宵禁。庭內的旁聽人士聽罷,隨即拍掌。

被告的律師團隊步出法庭門外時,大堂的旁聽人士再次拍掌鼓勵。

在法院外,逾百名市民拿著雨傘一字排開,組成一條伸延至法院旁邊馬路的人鏈,在風雨中護送被告離開。每當有被告步出法院,市民一同大叫:「沒有暴徒,只有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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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成功爭取換法庭 庭外得以觀看直播

下午2時半曾一度開庭,惟控方的律政司代表向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表示,還未準備好文件及載著被告的囚車仍在途中。羅官表示,他接近中午獲通知下午2時半要開庭,以為控方準備好文件,但是直至原訂開庭時間卻還未準備好。

及後,來聲援的市民愈來愈多,法庭旁聽座位已滿。不少市民需留在庭外的大堂,他們不滿法庭大堂未能提供直播,限制他們及親友的知情權。但是法庭保安則聲稱,處理今午案件的第一庭未能連接大堂的直播設施,該設施只能直播同層第三庭的情況。市民即齊聲要求法庭安排轉換場地,與保安激動理論。

約20分鐘後,法庭職員處理好直播設施後,即安排律師團隊、旁聽席和記者移師至第三庭。「成功爭取」到轉換場地的市民,紛紛來到第三庭外的屏幕前,由於大堂座位已爆滿,數十名市民席地而坐。至4時50分開庭時,大堂目測有200人。

陳虹秀批警濫權 剝削被捕者權益

陳虹秀步出法院後接受傳媒訪問,她指對是次檢控感到無奈,同時強烈譴責警方剝削被捕人士的權益。她認為政府不希望社工在場進行人道支援工作,例如情緒輔導及保護青少年等。她續指,警方並不清楚社工的工作,甚至會問她「你做緊啲咩嘢?」、「唔好行咁前」。

陳虹秀指,在被捕期間看見其他被捕人士被嚴重剝削權益,有被捕人士雙腳受傷,到醫院驗傷及見律師的要求均被無視,又有女性被捕人去洗手間期間被女警直視整個如廁過程。

她指中有6位女被捕人要脫下外衣搜身,她當時詢問當值警員原因,警員回答有合理懷疑被捕人士有傷害他人或自己的可能性。陳再問警方如何識別被捕人士有否危害自己或他人,警員回答「繩狀物品」便是指標,甚至指「胸圍」也可辨別為「繩狀物品」。陳批評,警方並沒有一套清?的守則或搜身基準,日後會與律師商量如何守護被捕人士的權益。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