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選舉主任犯錯不應由選民承受惡果

選舉主任犯錯不應由選民承受惡果

2018年港島區立法會補選的選舉呈請案,原訟法庭於9月初裁定該選舉無效,區諾軒非妥為當選。今日(9月20日)區諾軒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c)條針對該裁定提出上訴。

區諾軒認為,政府及選舉主任顯然犯上嚴重錯誤,但要由當選人及全港島區選民承擔其責任並不公允。法庭處理濟助時應行使酌情權,考慮到選民的真正意願。

區又批評,選舉主任及律政司一直迴避責任,自2016年以來屢次透過「確認書」及訊問方式作出政治篩選,排拒異見者於體制外;當日臨危受命參選至當選以來,自己不斷遭親北京陣營攻擊,要脅取消議席。特區政府肆意打壓港人公民權利的行為,國際社會有目共睹,「政府犯錯無需負責或受到懲處,反而要被剝奪選舉權利的香港市民承受惡果,失去代議士,我認為極度不公」。

區諾軒強調,本港選舉歷史上從未遇過此情況,上訴絕非草率決定,其法律團隊提出的上訴理據及觀點均經過審慎研判。區續指,上訴失敗或需付上沉重代價,但其案例對將來參選的人有重大影響,他必須盡力捍衛港人選舉權利。

根據2011年修訂的《立法會條例》第72(1A)條,提出上訴的區諾軒繼續是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