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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面法律戰】一分鐘了解緊急法及蒙面法司法覆核申請方理據

【蒙面法律戰】一分鐘了解緊急法及蒙面法司法覆核申請方理據

24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以及梁國雄等人就政府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稱「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下稱「蒙面法」),入稟司法覆核。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及陳文敏代表24名立法會議員,提出《緊急法》踐踏《基本法》憲法框架,讓特首「公眾安全」為由具有絕對權力作出任何命令,既違反人權法所限,亦超越三權分立原則下的立法會的立法權;同時挑戰蒙面法本身違反人權法。案件排期兩天聆訊,今日申請方完成陳詞,明天準時10:30續審,由政府方開始陳詞。

民主派:五大理由 互相補足

緊急法本身的邪惡之處在於容許特首製造法律黑洞,完全僭越基本法下三權分立的框架。在法例外製造例外包括(一)授權特首以公眾安全的理由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二)特首可訂立極廣闊的規例(regulations)、(三)規例與成文法(包括人權法)有抵觸,規例仍有效力,(四)特首無需得立法會批準,只有特首可廢除規例、(五)緊急法下訂立的規例完全違反一般附屬法例附屬法例(subsidary legislation)的特質。

民主派反對的第一理由是緊急法條例違反基本法下的憲法架構,立法會既無權容許特首奪取立法權、或訂立不能由立法會廢除的法例。三權分立的原則不但是基於《基本法》條文仔細描繪了行政、立法機關的仔細分權,亦按普通法原則,禁止立法會轉交或放棄立法權。此乃香港憲制之根基。

第二理由是,在人權法範團,即使在緊急狀態的例外情況,特首的權力絕非無界限。在尊重行政機關的酌情權,亦確保規例有效的前提下,特首應只制訂必需的及合理的規例。陳文敏引用Miners的學術文章,亦回顧立法歷史,指出香港過往並不缺運用緊急法的經驗,問題是百年前的法例已與人權要求脫節。緊急法所賦予的人權黑洞,並非不受限制;相反政府必須證明其有必要。在實際人權合法性的要求上,國際人權法及人權法均要求,只有在當局正式宣布緊急狀態,而該緊急狀態危及國本,得在此種危急情勢絕對必要之限度內,才可有例外狀況。

第三理由與梁國雄一方資深大律師潘熙的陳詞相近,就緊急法的明文並不清晰明確,而限制人權的角度分析並不符合人權法「明文確定」(prescribed by law)要求。

第四理由與第五理由應一同閱讀:在解讀法例方面,緊急法,與人權法案第5條(即國際人權公約第4條)閱讀,並不明文或默示容許人權法例外,法庭及執法者法律上不能自行閱讀作人權法例外狀況。

最後,民主派亦認為蒙面法並不符合人權法中的與目標相符及相稱性原則兩個門檻,責任在於政府舉證。陳文敏批評法例根本不刎合制止暴力的目標:直指警方數字(如103個不反集會中有28個暴力收場;或2100拘捕學生被捕比例由6%上升至10%)並不支持蒙面帶來暴力的結論。更甚的是,這些數據證明和平集會的比例甚高,亦不排除警方故意針對學生的可能性。政府提出專家證據,邀請警方心理專家指蒙面使人勇武,陳文敏亦指該專家論證過程簿弱,亦指專家沒有任何實證研究。

陳繼而指出,過去示威的各個面貌及朦面因由。蒙面或打扮各種因由包括不想老闆或學生知道參與示威、不想家人朋友知道性取向;又或者帶Fawkes或維尼小熊面具雙重示威意義。如果禁止蒙面亦限制此類表達及集結自由,那麼法律本身也過分限制。在此點,陳引用魁北克省高等法院的Villeneuve案例於2016年亦按同樣理由,判蒙面法違憲。